X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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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各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第三条营销稽查是指对营销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内部稽核、监督检查。营销稽查人员是指经培训取得营销稽查证并从事营销稽查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营销稽查基本任务一、为了加强营销工作质量监督、增收堵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

2、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二、稽查营销各工作环节中的差错、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意见。三、开展营销反事故活动,协助制定反营销事故措施。第五条营销稽查工作接受本单位行政主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营销稽查部门有权处理下级营销稽查部门所辖案例,也可将案例移交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处理。第二章营销稽查机构、主要职责第六条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的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一、指导所属供电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供电公司开展营销稽查工作,监督检查营销稽查工作质量。三、负责公司系统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合格的稽查人

3、员颁发营销稽查证。四、制定和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第七条供电公司应设立营销稽查机构,配备专(兼)职营销稽查人员不少于3人。第八条供电公司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二、贯彻执行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检查、监督本单位营销各环节的工作质量。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所辖供电地区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指导、督促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五、对举报的重大营销案件、营销工作责任事故进行专项稽查。六、按时完成上

4、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填报营销稽查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营销稽查工作。七、完善本单位营销管理制度。第三章营销稽查人员工作主要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业扩报装、业务变更、计量故障、抄、核、收等营销业务进行稽查。二、检查营销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业务办理时限、客户信息完整性、计量表计轮换周期、计量故障处理时限等。三、监督、检查用电抄核收、业扩等营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供用电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对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五、结合营销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稽查。六、定期抽查抄表

5、到位率、准确率。第十条组织或参与营销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协助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第十一条营销稽查工作应建立以下记录:一、建立营销稽查人员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二、建立营销事故和差错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损失情况、主要责任人、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等。第十二条发现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十三条营销稽查人员保管的文件资料应建目录,并录入营销信息系统,方便查询。第十四条对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稽查。第十五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向公司系统外有

6、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营销稽查证。第十六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开展专项稽查前,应通知被稽查单位。第十七条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同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第十八条稽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发现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安全监察保卫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调离稽查岗位的人员要办理文件、资料移交,上缴营销稽查证。第二十条营销稽查工作中应实行绩效量化评估制。量化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营销稽查部门和人员的主要内容。第四章营销稽查人员的工作权限第二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

7、有权查阅营销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有权随时查阅营销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基础数据和业务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电费结算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办理的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报表的历史数据与当前数据等。被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营销稽查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营销管理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专业报表和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抄收卡片、账本、工作凭证、报表等资料的,有权向相关部门

8、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营销稽查工作需要为稽查部门和人员配置营销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置相关功能与使用权限。第五章营销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二十六条营销稽查人员应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第二十七条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系统发布的供用电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营销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一定的会计业务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第二十九条营销稽查人员必须经省公司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公司颁发的营销稽查证。第三十条营销稽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

9、规章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第三十一条 营销稽查专职人员应具备独立开展计量、业扩、电量、电价、电费等专项稽查并撰写专项稽查报告的能力。第六章 营销稽查工作差错划分第三十二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营销稽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营销稽查工作差错。 一、对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等案例,营销稽查人员未按稽查规定及时调查,无故拖延的。 二、在稽查工作中,经稽查的项目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三、在稽查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相互勾结或通风报信,使经济损失延续存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或客户相互串通或收受贿

10、赂的。 五、对日常稽查中发现或举报的问题,需立案稽查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汇报,擅自越权处理的。第三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职或差错,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第七章 营销稽查工作责任考核与处理第三十四条 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营销稽查部门必须严肃对待,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无故拖延或隐瞒包庇,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应给予稽查责任人扣绩效考核分、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未按规定及时稽查或稽查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10万千瓦时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第三

11、十六条 每次稽查结束对稽查发现的万千瓦时、千元及以上营销责任事故在7日内未及时分析,或在10日内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D档。第三十七条 对收取的各项营业费用(含电费违约金,违章、窃电的追补电费及其违约使用费),稽查人员发现错算、漏算,未作记录或未向分管领导报告者,使多收或少收差错延续存在,不足千元的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千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千元便增加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第三十八条 未按期完成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按下列规定考核。一、对当季办完用电手续的专变以上客户的业务资料未进行全面稽查的,每户扣稽查部门月度绩效考核2分。二、对

12、当季收取的营业费用和装接工作传单未逐项稽查的,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2分。三、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抄核收每年未全面稽查的,每少一户(按户标号)扣稽查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1分。四、对一般客户抄核收未进行抽查的(年抽查率小于3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稽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1分。五、经稽查无疑问的新装、变更、轮换工作(纸质)传单未加盖“稽查员印章”的,每发现一张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1分(使用信息系统稽查未做标记的参照本款执行)。第三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或堵住重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第四十条 稽查工作延伸处理的违章用电与窃电,按省公

13、司反窃电规定提奖。第四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隐瞒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调离营销稽查工作岗位;在稽查窃电、违章用电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私了”、包庇等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供电公司分管领导考核营销稽查负责人,营销稽查负责人考核营销稽查员,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对供电公司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二: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内控机制,降低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

14、事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第三条 各级营销部门及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保证营销工作质量,努力减少营销工作差错和责任事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条 营销部门对稽查部门发来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办理,由部门主任签收。办理(或整改)完毕后应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抄送营销稽查部门。第五条各级营销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二章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划分第六条在营销工作中因失职、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给单位、客户带来不良后果,应按影响电量(或电费)数额大小,划分营

15、销工作差错、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第七条在营销工作中,出现影响多收、少收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件之一的,定为营销工作差错。一、客户报装申请原始资料不按规定收齐或丢失;二、新报装户未及时建抄表卡或漏建抄表卡;营销系统客户资料录入错误;三、错收业扩工程费用;四、现场查勘后,工作单书写错误或未在工作单上签名,没有业扩工程中间检查或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虽有报告但填写不规范;五、少收或多收客户业扩报装费用;六、未按期签订或修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中漏项、错填用电结构、计费计量参数、用电容量、线损比例、产权分界点等重要内容;七、客户用电情况变更未及时在抄表卡上填写异动记录,或未传递给相关班组修改营销系统结算参数;八、没有按要求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或用电检查记录不全,使计量装置异常或引起违章用电、窃电事例;九、违章用电、窃电查处不到位;十、装表时发生接线错误造成客户或单位损失;十一、拆回的计量装置未按规定交回表库;十二、错填现场工作单中计量装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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