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出让合同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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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出让合同公开制度篇一:矿山转让协议书矿山转让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公司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该转让矿山座落于 ,四至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采矿证为准。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于协议签订时起,乙方付给甲方预付款万元,余款 万元于变压器上完通电后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将款付清,甲方有权收回矿山,并不退还预付款。三、转让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调解与当地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四、转让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五、如遇国家征用,地上附这物及土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六、花

2、草树木及土地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日篇二:矿山转让合同书矿山转让合同书甲方: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法人代表、股东及全权代理委托人: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现就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甲方所有人完全自愿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等有关事宜特与乙方签订以下合同。一、转让内容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该一部矿山及公司企业;矿山范围坐标及面积以采矿证上为准。二、转让费: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

3、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一次性转让费为 元人民币;此转让费价格甲方所有人坚决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借口和条件再随意加价等;乙方把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的转让费在第一次按合同约定的数 支付给甲方后,此时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甲方所有人从此之后再没有任何一点股份、股权;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从此之后乙方占有、控股全部100%的股份、股权,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全部归乙方全权所

4、有和支配,以后该公司企业及该矿山再生产、开采、转让、合作、承包、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甲方所有人坚决不得再参与、过问、干涉、设阻、闹事、索款、欺诈等。三、付款办法:元整的转让费,待甲方从工商局最快把法人代表及股份过户变更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且把工商执照于过年前交给乙方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 元的转让费;待甲方从国土资源局把采矿证上的法人过户、变更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后,乙方把剩余的人民币支付清人甲方。四、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的过户、变更法人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自负。2、矿山开始时的外围村民关系由甲方协助解决。3、上合同签字之日甲方必须把该矿山及公司企业所有的证件、资料、

5、报告、图纸原件及公章、占地、占坡、修路、架电、用水合同及厂房、机械设备、厂房钥匙等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所有。4、甲方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及所有证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行为。5、乙方第一次支付给甲方转让费后,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大理石采矿证矿山全部归乙方全权所有和支配,甲方所有人从此之后坚决不得再与其他任何人商淡上矿山及公司企业的转让、退股、合作、甲、乙双方人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生产、销售等有关事宜。6、矿山以前甲方生产购买的空压机、全部厂房、未销售的矿石板材矿山现在有的所有机械设备、物品等现在全部归乙方所有。7、甲方

6、必须在一周之内把原来生产开矿所有的人赶快让其撤退,存在的任何矛盾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立即处理、清还,以保证矿山生产的畅通无阻,顺利有序进行。8、甲方矿山、公司及甲方股东、全权代理委托人之间坚决不得有任何矛盾和债权债务纠纷等,乙方把此矿山转让费支付给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之后,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必须把此矿山转让费支付给甲方矿山法人代表 本人。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转让费。2、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开工生产前的所有协调工作,以确保乙方开矿生产的顺利性、持续性、无阻性。3、办理恢复与治理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及采矿设计的资料证件由乙方负责承担。4、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

7、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从合同签字之日前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全部由甲方全权负责承担,以后矿山在生产等过程中若因甲方所有人的原因造成的矿山无法正常顺利生产等,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所有人全权负责承担。5、乙方每次付款以收条或银行打款单为依据。六、违约责任:以上合同条款若甲方所有人任意违约其中一条款,此商南县金昱石材有限公司(即商南县十里坪镇西坪大理石矿)及该矿山全部归乙方所有和支配,甲方所有人按自动放弃对待外甲方还必须按乙方支付给的转让的两倍返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违约,乙方支付的转让退股费甲方不予退还。七、此合同未尽事宜,待时协商解决。八、此合同一式三份,甲、

8、乙双方及鉴证人各执一份。九、此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发生一切法律效力并与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甲方全权代理委托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证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三:宝鸡市小型非金属矿山采矿权出让办法宝鸡市小型非金属矿山采矿权出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小型非金属采矿权出让活动,完善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办法(试行

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小型非金属采矿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小型非金属采矿权,应当服从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出让的采矿权无权属纠纷或争议。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县级国土资源局(含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种、权限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上级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应当按计

10、划、有步骤地进行。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本级出让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并报市局备案。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二)各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向市国土资源局推荐;(三)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遵循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开发、综合平衡的原则,分批次统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时到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1、采矿权的,应当由负责实施的国土资源局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30日前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采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名称和地址;(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矿产地的简要情况;(三)申请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在宝鸡日报

12、和省厅、市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且内容完全相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简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等。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应当委托取得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根据审查备案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起始(叫)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等事项。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底价必须严格保密,且不得变更。第十一条 出让采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应当依规定

13、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行为必须在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采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产地名称;(四)采矿权出让价款;(五)

14、采矿权出让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六)办理采矿权登记时间;(七)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的采矿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采矿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为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 受让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活动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有关的场所、媒介公布。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分局)公布采矿权出让结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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