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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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 0 0 3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2、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公司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 集

3、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 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2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

4、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九)审议批准单笔超过本行最近经审

5、计净资产值 10%的关联交易; (十)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本行章程; (十四)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议案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股东大 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 会

6、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 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 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3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 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四 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

7、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 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

8、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 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 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

9、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 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 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 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 解聘

10、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 4 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 东” )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容完整的提案。

11、书面提案应当报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监 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 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

12、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

13、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 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5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

14、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 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 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 会议通知与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15、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 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按会议通知公告中写明的要求, 于规定时间到公司指定地 点办理会议登记手续。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者信函方式进行。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大会,

16、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6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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