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大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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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说明:第 一 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 三 条:财产管理权责: 1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

2、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 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 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 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 四 条: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

3、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 五 条: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 六 条: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七 条: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 财产卡: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4、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 财产保管卡: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 八 条: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九 条:财产之编号原则: 1 财产编号共九码: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规格分类(小分类)码,第七、八、九码为流水编号。 第 十 条:财产之保

5、管: 1 财产取得后,应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妥善保管,对使用中 之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保管之责任,且不得私自移拨或作私 人用途之使用。 2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向总公司行政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作业,以确保产权之持有。 3 未经分配使用之财产由各财产管理单位集中保管或指定单 位保管。 4 财产之管理单位及使用保管单位应针对各项财产可能发生 之灾害,事先妥为防范以策安全,为避免因发生灾害导致 公司重大损失,各财产管理单位应协调总公司行政部按财 产性质向保险机构办理投保。 第十一条:财产保养及维护准则: 1 各财产保管单位应本着(保养重于修理)的原则,针对所 持有之财产依其需要定期保养及检修,以确

6、保财产之使用。 2 保养依财产之性质及使用情形共分三级,划分原则如下: 一级保养:由使用人员处理,部门主管督导之基本保养、维护、清洁之事项。 二级保养:由使用保管人依需要申请更换耗材或故障排除。 三级保养:由使用保管部门请修并配合厂商修护事宜。 3 重要设备及精密器材,应将基本保养及点检事项,在设备 最明显处标明,或标示于设备卡上,以利有关人员遵守实 施。 4 各项财产基本维护原则如下: 清洁维护:除一般表面清洁外,并应注意机械、马达、 傅动部位、过滤设备、轴承等部位的清洁。 避免潮湿:随时保持通风及干燥,并注意防潮处理。 定期油漆:粉刷、防锈处理。 保持润滑:润滑方式依设备性能处理,并明确规

7、定各项 润滑器具之油料成份及油料量。 正确操作程序方法这说明,异常情形随时调整。 定期保养。 5 各财产保管单位得视各项财产设备性质另订预防保养办法 实施,并设置保养卡记录保养事项。 第十二条:财产之维修: 1 财产需维修时,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具(财产报修)(损)单 (呈核后)送有关保养维修单位办理维修,若有更换重要 零件者,应于财产卡上注明。 2 财产如有损坏,除经管人员应调查损坏原因外,原则上应极力设法维修,如确定无维修价值者,方得申请报废。损坏原因如因管理或操作不当者,应查明责任以惩处。 第十三条:财产之检查: 财产状况之检查由各持有单位依需要订定,并依下列规定办 理。 1 定期检查:每季

8、或每半年至少办理一次。 2 紧急检查:重大灾害后立即办理。 3 不定期检查:遇必要随时为之。 以上检查由主管及技术人员成立检查小组,检查时应尽量周 详彻底,检查后提出报告知会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财产之移转、调拨: 各部门(单位)间如因业务需要相互移拨财产者,由移出单 位填写(财产调拨单)连同财产卡交由拨人单位签收,并知 会财产管理及立帐单位办理移动(调)拨登记。 第十五条:呆滞财产处理: 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应由使用保管单位随时检讨是否可再作 他用,确无用途之财产应回报财产管理单位,由财产管理单 位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次定期依报废作业程序呈核后处理 之,凡残值超过壹万元或未达使用(法定折旧)年

9、限者,应 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报废。 第十六条:财产之出租: 各部门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租出、借出、借用或租用。租 出、借出、租入、借入时,应订定租约或借用契约,有关修 缮、保养之费用,税捐负担以及归还条件,均应于契约上分 别订明,损失赔偿责任亦同。 第十七条:财产遗失: 财产管理或使用保管人员如发现所保管之财产缺失时,应即 查明原因据实呈报,如遇窃盗事件应报警处理。并保持一场 状况留待侦察,并于三日内开列损失之财产清单,连同警察 机关的证明文件呈报后,转送财务部得理。 第十八条:财产出售: 无用途或可见之未来将不必使用的财产,得由财产管理单位 呈报出售,唯须事先设定底价并经公开出售之程序或议价。 出售时应通知财务部开立发票,并办理除帐。 第十九条:财产之报废: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财产管理单位将已毁损不堪使用或已无 用途,且无法出售之财产,呈核后得办理报废,并通知财务 部除帐,但未达法定折旧年限提前报废者,应事先照会财务 部,呈报税捐稽征机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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