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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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涉及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家赔偿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 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 抽象行为:立法法等 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部分:行政行

2、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 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第三部分:行政争议法 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赔偿关系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四部分: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 赔偿方式和计算 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

3、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2、 行政主体1、 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 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

4、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3、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3、 公务

5、员1、 公务员的范围原范围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现范围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拓展范围部分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2、 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 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选任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开选拔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聘任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

6、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3、 公职的履行 考核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以实绩为重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奖励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处分种类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 并降级);开除(永久)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交流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

7、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回避任职回避近亲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离职回避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 年内(其他人在2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

8、负。4、 公职的丧失 特点 注意问题 辞职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想辞职而辞不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不想辞而必须辞:引咎辞职责令引咎辞职 辞退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年度考核连续2 年不称职(1 年不称职仅降1级)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 天 退休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工龄满30 年;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

9、 年且工龄满20 年;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5、 纠纷解决机制 30天 30天 15天 上一级机关或 60/90天 原机关复核 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申诉(60/90天)人事处理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30天 60/90天 60天 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聘任合同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 提起民事诉讼 15天4、 抽象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分类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法律意义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

10、行为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行为的启动方式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判断行政不作为的构成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2、 行政法规制定流程 提请审议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 传批3、 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文本与效力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法律低于宪法批准: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备案规章有例外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批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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