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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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局规章制度篇一: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一、 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三、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

2、任出纳。(一) 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二) 收入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三) 支出管理1、 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2、 旅差费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3、 业务招待

3、费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节俭的原则,单位来客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4、 办公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四)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

4、员签章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负责追回或赔偿。(五)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1、 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 (预)算建设内容设置和管理账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2、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 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3、 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项目款支付报账单(支付工

5、程预付款时除以上材料外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合同预约的比例支付)。(六)财务监督管理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收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四、 资金的审批(一) 旅差费: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二) 招待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三) 办公费、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四) 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自行采购或集

6、中采购。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 主管会计、主管领导签字。(五) 其他资金由经办人、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以上签批手续完备后可报销。篇二: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彭阳县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和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未经办公室派遣发生的车辆安全事故,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二、出车实行审批制,县内下乡由股室申请、分管审核、办公室凭审核派遣单安排车辆。县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批。星期六、星期天实行固定车辆值班制度。三、车辆出差返回后,必须在院内停放整齐。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入库存放。无

7、办公室派遣,所有车辆不得私自外出。四、车辆加油按核定标准执行,车辆维修由司机申请,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维修。车辆的出车、耗油、维修等情况每月进行汇总公示,并分送各领导审阅。五、车辆在一个保险期内无事故,按保险公司核定的标准发放安全奖。车辆违章罚款司机自行承担。驾驶员定补、洗车费等补助项目按照水务局财务规定执行。六、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学习,做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况良好。篇三:水务局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水利工程

8、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第一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凡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

9、择承揽单位。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二条、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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