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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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篇一: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第三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

2、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第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三)开展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应当先经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

3、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其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在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三级以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原则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设2-3所,每个市(州)设1所;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每个县(市、区)设1所。(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省设1所,人口超过1000万区域可设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听力诊断治疗中心省设1所,听力复筛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设1所

4、;听力筛查设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四)助产技术,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正常分娩(含会阴切开缝合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及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开展阴道助产、剖宫产手术。(五)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在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第七条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区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具备开展所申请项目要求的基本条件;(四)符合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

5、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四)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场所、技术条件、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五)可行性报告;(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14个工作日内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十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当核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包括:(一)产前筛查(二)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三)新生

6、儿疾病筛查: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遗传代谢病诊断治疗、听力初筛、听力复筛、听力诊断治疗。(四)婚前医学检查: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五)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产术。(六)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输(卵)精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术。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许可延续

7、。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和日常监督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延续的决定;对不予许可延续或到期未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的,对原许可予以注销。第十二条 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具体项目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地址(变更实际执业场所)、具体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办理。第十三条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妇产科工作经历或者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

8、称;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人员,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或相关临床学科执业医师资格,且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妇产科(或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或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超声医师应当取得医学影像执业医师资格,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有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实验室篇二: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1台卫发20XX21号关于印发台江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

9、构:为加强对本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台江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台江县卫生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台江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母婴

10、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第三条 凡在本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四条 县卫生局主管本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县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的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审批。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设置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

11、技术的审批。第五条 县卫生局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等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第六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及原则第七条 本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及原则为:(一)助产技术:根据辖区内近五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使辖区内助产机构总数能满足服务需求。机构条件应为具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置相应数量的产科床位。(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根据辖区内育龄人群分布和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

12、止妊娠技术机构的布点进行调整设置。以上机构条件为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力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三)婚前医学检查:设在县妇幼保健站。(四)产前诊断(筛查):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和需求状况,全县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数为10家。(五)遗传病诊断:另行规定。第八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情况汇总表备案。第三章 机构审批第九条 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 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有关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母

13、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五)可行性报告;(六)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书;(七)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对审核合格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1、助产技术、或单胎顺产接生技术;2、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宫内节育器放置

14、、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在不同县开展服务的,应当经开展服务场所所属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并符合该区域的设置规划。经许可在各服务场所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服务场所内开展服务,并分别纳入所属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范围。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相应的诊疗科目:计

15、划生育专业。在副本的服务内容栏上加注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第十五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对审核合格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篇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第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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