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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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条例心得体会篇一:20XX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心得体会读20XX年新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有关旅行社经营不当的负面形象层出不穷。零负团费、强行购物、打价格战、交人头费随着这些问题的愈演愈烈,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外表依旧繁荣的旅游行业,内部确显露出另人担忧的局面: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不当、产业组织分散、市场秩序混乱等。在这种形式下,很显然,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20XX年新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则是专业人士对目前旅游市场所出现的问题、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分析后,提出的新的实施方针,有

2、力保障了旅游行业的正常发展。细读整个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后,我的体会甚多。在哲学上,我们强调人是一个社会人,有多重身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直进行着角色的转换。从一个未来想从事旅行社方向工作的大学生的角度中,我体会到了国家对这个行业严厉的管理、惩罚。众多严厉的管理条例就像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时时束缚住了行业的发展。据了解,每年有几百家旅行社倒闭。而这次新条例的推出,势必会加强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对旅游社行业造成一次重大洗牌。但从更大的角度看,我们应该感到庆幸。这些条例对于旅行社不正常营业、缺失诚信的经营起到了遏制作用。中国是一个提倡法制的国家,旅游市场存在的缺陷,更是需要一部专业法来匡

3、正。相信大多数的旅行社在严格的规范和管理下,会走一条更为积极、健康的发展道路。而那些原本就诚信、守法经营的旅行社则会更加勇往直前。作为一名热爱旅游的大学生,许多时候,我的身份是游客。从一个游客的角度上解读这份条例,我可以深深体会到“被保护”的感觉。毫无疑问,这份条例推出后,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游客。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明令禁止旅行社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同时新条例要求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载明14个必备事项,以便更好地保障游客的权益。对于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也规定具体明确的保障措施。而那些违反规定者,轻者责令改正,重者将会处于较高

4、数额的罚款、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这些条款无不保障了游客应有的权利,为游客的出行提供了更加安全、舒心的保障。综合来说,新的条例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它将对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满足我国旅游业行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求,为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篇二: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旅游管理姓名:项楠学号:120XX242327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从法律位阶上来讲,旅游法是高位阶的法律,旅行社条例中不管什么内容,只要与旅游法不一致,都要以旅游

5、法为准。”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的不同,重点是旅行社设立条件、“零负团费”问题、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聘用导游等在旅游法中的变化。除此之外,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的其它三个不同之处。第一,旅行社的业务。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的业务有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与之前的旅行社条例相比,要求更加明确、清晰。第二,对旅游经营中的瑕疵,要记入档案,建立电子诚信档案。 第三,对于法律责任做了比较大的调整。分别针对旅行社经营当中的,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责任。处理上与过去相比,也有了必要的调整。一、首先是关于旅行社的设立。原来旅行社条例规定了三条,这次旅游

6、法规定了五条。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旅行社最低要30万元,旅游法里面没有,只是说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旅游法增加了两条,一是有专业的从业人员,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必要营业设施方面,条例规定要有至少包括 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的设施、设备。变化最大的则是对于旅行社注册资本的规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基于能够确保旅行社有足够的经费开展业务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目的,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至少需要有

7、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由于已经取消了国际旅行社的类别划分,所以在申请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不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就可以继续经营旅游业务。二、“零负团费”问题。本条是对“条例”做出的重大改动,也是本法的新设规定。尤其是第二款关于购物和自费的规定,结合本法第58条与“条例”第28条关于旅游包价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差异,可以明确看出,本法取消了原“条例”中购物与自费项目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全国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指出,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消费者属于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道理很简单,旅游合同及所附行程单均属格式合同,旅游者无协商修改权,因此只要在

8、格式合同中出现购物和自费项目安排的信息,旅行社就涉嫌指定购物与自费项目。结合立法原意,通俗地讲,从10月1日本法实施之日起,旅游包价合同中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但旅游线路中旅游者需要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可以通过与旅游者分别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里,双方书面约定旅游者需要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句的要求,在行程单之外另纸与旅游者另行签订购物自费补充协议。三、保证金制度。依据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两种方式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而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

9、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游法对质量保证金的适用有了赋予了新的意义:其一,提高了适用效力。旅游法是首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旅游的法律,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以往所有有关旅游的法规、规章、规定。其二,明确了适用性质。在质量保证金前加定语“旅游服务”,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性质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尽管在此之前多数人们也理解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进行确定、明确。其三,扩大了适用范围。旅行社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550号令),列明了质量保证金适用的三种情况:旅行社违约造成的权益

10、损害,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预交旅游费损失,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而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法规定“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在此并没有做前提性的,或者是条件性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其四,新增了适用内容。旅游法新增了“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一项内容,使旅游紧急救助活动有了资金保障,将使紧急救助活动更加高效。同时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实际上赋予了旅行社上用质量保证金垫付救助费用后,可以就旅游者应当承担部分向旅游者追偿的权利。四、旅行社聘用导游。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聘用

11、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把以往模糊的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为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旅行社应该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导游人员交纳社保,使导游人员的工资及社保有了保障,解决了导游的后顾之忧。如果旅行社违反此规定未发放工资或未为其缴纳社保,侵害导游人员合法权

12、益,导游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诉讼,利用国家机关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游法第37条也是新设的规定,对原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做了重大改动。社会导游该由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管理并实施培训。因此本法实施后,业务部门需要使用社会导游的,应当与导游协会、旅游协会导游分会或者旅游协会导游工作部沟通联系。关于社会导游签订合同与保证金问题旅游法第38条第二款是新设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导游现实状况的复杂性,本法并无明确旅行社与社会导游之间的用工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理解为旅行社与社会导游之间可以存在劳务关系。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

13、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根据规定,需向社会导游足额支付本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必须在旅游合同载明的其应得的导服费。此外,本条第三款规定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像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其立意是禁止旅行社随意要求导游垫付旅游团款,特别是禁止导游为所带的旅游团队向旅行社缴纳“人头费”。旅行社可以与社会导游成立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即先行与社会导游签妥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好需担保的标的和保证金的合理数额。据此收取保证金并不违法。至于垫付,尽量不要导游垫付团款,导游因团队紧急避险而垫付的费用,只要单据齐全,下团后应当第一时间给予报销。对于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

14、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屏蔽了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垫付团款、缴纳人头费等。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 合同后,尽管作为其员工,如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缴纳人头费及垫付团款,导游人员也有权拒绝此要求,导游人员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篇三:旅行社条例颁发对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影响浅议旅行社条例的影响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旅行社行业规模的逐步扩大,1996年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

15、已经不能适应旅行社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产生了明显的滞后性。如何更好地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维护旅游者利益,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是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20XX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的条例较原来的并不仅仅是“管理”二字有无的差异,其对于旧版条例的很多修正和完善都将对旅行社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关键字: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 影响 竞争 机遇 挑战 正文:旅行社条例的颁发对旅行社的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促进旅行社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的满足旅游者需求 。 目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很多旅行社不注重产品品质和市场品牌的培养,尤其是中小旅行社,经常以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方法来提高收益。这些违规行为包括“零负团费”,通过擅自改变行程、压缩游览时间、强迫旅游者购物、新增有偿服务等牟取非法利益,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等等。1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这样就从立法上禁止了“零负团费”的出现。2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细节明确的书面合同,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维护了旅游者的权益。严格禁止隐性收费项目和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打击了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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