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的现状调研和监管思考网上交易行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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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交易的现状调研和监管思考一、 网上交易行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网络经济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应运而生的网上交易行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以其快速、便捷、低成本的优势渐渐形成与有形交易分庭抗礼的局面,甚至在某些领域还有赶超之势。从受众的层面来看,网上交易市场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巨大的新型虚拟市场,它为数量众多而又分散的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一个便捷、低成本的交易场所,在这个交易场所,巨大的可选择性满足了消费者多种多样的需要,而供货方则能以较低的成本及时获得绝佳商机。来自国内大型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淘宝网的数据显示出近年来网上交易强劲的发展势头:淘宝网2005年-2007年上半

2、年交易额一览表以下原因将导致网上交易逐步扩大其市场占有比重,成为主流交易模式之一:1、 价值规律的作用从产品制造到产品销售的环节大大压缩、存货及运送成本降低使得网上交易的价格往往低于有形市场的价格,而消费者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即能满足所需,购物成本也大大降低,这些直观的原因使得网上交易将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2、 细分化的商品网上交易可以使供货方实现在实体交易中既不经济又不可行的商品细分,消费者可以分门别类十分便捷地找到所需的商品,网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更是满足了消费者很多在现实中不可行的购物需求。3、 电子消费者的习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造就了越来越多的拥有相当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基础的“电子消费者

3、”,这些消费者普遍认为网上查询对于作出购买决策甚为重要,对于他们来说,在互联网上,权衡价格和比较产品的机会无处不在。二、 网上交易行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网上交易的兴起和普及,开辟了有形交易无法完成的无限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互动的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棘手的问题。1、主体资格存在争议网上交易的卖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目前仍存在争议,主要是针对个人卖家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资格审核。来自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该网站有卖家100余万家,其中3000余家为“淘宝商城”用户,即在网上交易市场中拥有有形经营资格的比例仅为3,绝大多数仍然是未获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前置审批的“自由卖家”,这部分卖家是否具有

4、交易的合法资格目前在网络经济管理学研究中仍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网上交易卖家应该和有形卖家一样经过审批获得经营资格,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也便于有关部门监管;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网下很多审批本身就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推出历史舞台,而且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目前还谈不上网上交易对网下交易构成竞争的问题。2007年5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会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该条例规定,在北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而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

5、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这是国内对网上交易行为主体资格规范的一次长足的探索。2、交易行为不规范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于2007年1月1日接手处理淘宝网网上交易监管与消费者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至2007年11月底受理交易方举报投诉共计287个,具体被诉类别详见下表:2007年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受理“淘宝网”举报投诉情况一览表(单位:件)(1) 假冒伪劣问题假冒伪劣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固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牟利的不法行为,更严重的后果是,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缺的现状下,它已不仅仅是孤立的个体行为,而是

6、在网上交易平台上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所提供的较强的自主自由性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的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责无旁贷,针对网上交易的特征,应该建立新型的信息监管机制,更多地依赖网络手段实现对交易行为的管理,同时要在可作为的范围内强化执法力度,对网上交易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发挥有效的遏制作用。(2) 第三方问题网上交易的非现场消费特性衍生了第三方问题,包含了物流、网上交易平台、鉴证等多个因素。货物网上成交之后在运送途中出现破损、买家收货后发现商品与网上描述不符、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等问题出现时,需要

7、一个第三方来做出公证,目前国内的网上交易中这一角色基本由物流公司(如快递)、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如“淘宝网”)和鉴定机关(如“质量检测中心”)等机构来扮演,但是,物流公司服务良莠不齐、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商处理不当、买卖双方委托的鉴定机关结论不同等问题屡有发生。目前,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工商监管部门及网上交易平台自身的重视,如:淘宝网在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的指导下开设了“物流平台”,推荐与网站本身有合作的优秀物流公司,这些物流公司在必要时会按照合同约定为买家或卖家出示商品收发时状态的证明;同时,专门的物流投诉索赔平台明确了商品在运送途中受损时的责任界定。(3) 贩私及漏税行为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

8、,大大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目前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但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目前,从具体操作上,可以与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合作从技术上限制不真实的完税推销信息的出现。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是有关部门正在实行网上交易征税的可行性分析与调研。(4)交易欺诈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着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产生了网络安全瓶颈,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交易欺诈的案例时有发生。高新区(滨江)工

9、商分局2007年受理的淘宝网网上交易消费者举报投诉件中,交易欺诈类数量近5,主要表现形式为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从而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心理,模仿购物网站首页面发布“中奖”信息施行诈骗,要求汇入成千甚至上万的“手续费”。面对这些骗局,参与网上交易的消费者尤其是新网民应该提高警觉意识,在进行资金划拨之前必须再三确认。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联手淘宝网在首页面开设“防骗锦囊”栏目,并以动画的形式深入浅出地向消费者介绍网上交易有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和防范措施,受到了网民的一致好评。3、特殊商品经营准入零门槛目前,在网上交易中普遍存在着

10、事前审批的“空白”现象,客观上,这给高新科技产业创造了一个相较于其他产业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利于电子商务在初级阶段的推广与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在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入“零门槛”的状态。不审批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网上交易的卖家绕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同时对网下认真执行程序的有形商家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更为重要的是,一些特殊商品(如:食品、白酒、香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已十分明显。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近期准备出台及试行特殊商品网上交易准入制度,对售卖特殊商品的卖家实行实名备案和索证制度;要求每件出售的特殊商品必须

11、标注真实的必要信息,如:出售食品必须标注出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到期日等,否则商品信息将无法发布。4、网络消费维权有难度网上交易非现场消费的特点决定了交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钱货两清”,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并且维权更有难度。目前,产生网上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向网上交易平台投诉,多由企业认证机构作为中间方处理,解决了一部分的纠纷,但因其立场和能力所限,有时并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而传统的消费纠纷受理机构(如:“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12345市长热线等)的工作负荷量显然满足不了大量的网上交易纠纷需要。高新区(滨江)工商分局一直致力于网络消费维权方面的探索,今年3月15日,在分局的指导

12、下,“淘宝网”推出了“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的第一期内容“先行赔付”制度:在自愿的前提下,卖家在“支付宝”账户缴存并冻结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买家购买了“先行赔付”商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买家要求退货退款的,或卖家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对买家的承诺致使买家权益受损的,买家可按照淘宝网的规则提出索赔。淘宝网对相关证据作表面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偿。对于特殊的纠纷案例,工商分局(消保部门)还会参与协调和责任认定工作。“先行赔付”制度实施至今共处理消费投诉50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此制度使得消费者索赔更加简单主动,是一次网络消费维权手段的有益尝试。5、不安

13、全因素的存在 在网络犯罪频频发生的数字时代,以电子资金划拨为主要支付方式的网上交易也存在着这种不安全因素,网银账户密码被盗、窃取网上个人信息、电子邮件骚扰等,都是电脑黑客常用的伎俩。我国目前虽然尚无这方面的专门立法,但是少数计算机法规中已有涉及电子资金划拨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三、 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管思考网络经济代表着社会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新形势下,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课题,我们应该从自身的职能出发,逐步加强互联网上交易的监管,为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起到良好的助动作用。1、 完善事前准入环节从现实来考虑,对网上卖家进行实地资格审批

14、,发放营业执照可行性较小,可以提倡网上交易平台按类别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比较大胆的设想是颁发电子密码版营业执照,即“电子执照”,实现网上工商行政管理。同时,还应规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 特殊商品经营要“设门槛”,但是这个“门槛”要容易跨,前置许可的申领可以采取在线方式,政府机关之间也可以尝试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缩短资格认证时间,流程尽量改网下为网上。2、 倡导网上诚信经济在网络世界里,一方面要求政府干预,另一方面网络业界的自

15、律机制也在不断形成和完善。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基于现实中的相互接触进行交易,通过合同、协议等手段对交易进行保护,虽然其中也存在失信、欺诈行为,但其违约的成本高,甚至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卖家做出失信行为,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身份,对现实生活中的自身不会产生信用、道德上的不良评价,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其违约成本几乎为零,从而助长了其违约心理。因此,利用网上交易平台加大诚信经济的宣传力度、构建完善的网上交易诚信机制,是网上交易健康发展的重点。3、 健全网络评价体系目前,各大交易网站都己开通了信誉反馈机制,买卖双方在交易业务完成后对对方的信誉做出评价,反馈数量进行积累,并按信誉

16、度大小分成星级、钻石级、皇冠级等不同信誉程度,信誉度对外公开,这种信誉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但在该体系下,有的交易者进行信用度炒作,申请多个账户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较快地获得较高的信誉度;也有竞争对手之间互相给予恶意差评,影响对方信用等级。所以应对现有的网上交易信誉评价体系进行完善,可以将有关部门查实的违规行为纳入评价体系,同时应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甚至对严重缺信的卖家给予封店处理,从而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誉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4、 推进网络法制建设网络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网络社会包含着一个完全不同的文明,需要用不同的观点看待法律。毋庸置疑,我们在走进网络经济时代的同时,应该注重网络经济的安全与法制建设。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行为方式、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的社会形态,而且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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