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1019898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年联邦议会法字21号)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为“外国投资法”。2、本法中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a 国家 指缅甸联邦共和国。b 委员会 指依据本法组成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c 联邦政府机构 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d 国民 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公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e 外国人 指非国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外国人组成的经济团体。f 项目建议人 是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建议的国民或外国人。g 项目建议 是指项目建议人为了获得投资批准向委员会递交的规定申请和合同草案、资金证明、有关公司证明材料。h 批准令 是指委员会同意申请而发布的批准令

2、。I 外国资金 是指外国人根据批准令在经济项目中投入的下列资金: (1)外币; (2)设备、机器、机器部件、机器配件、包括工具在内的项目需要的在国内购买不到的物资; (3)执照、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有价知识产品;(4)熟练技术; (5)将上述资金增值部分和股份利润分成用于再投资。j 投资者 是指根据批准令投资的人士或经济团体。k 投资 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投资者掌控的各种物资。在本词语中还包括下述内容: (1)依照法律对可移动物资、不可移动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典当权; (2)公司的股份、股票、金融债券和贷款证明; (3)有关金融方面的有价契约、权利; (4)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知识产品的权利;

3、 (5)包括对自然资源勘探和开采权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或契约赋予的权利。l有租地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 是指向国家交纳规定土地租金后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的土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权。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3、本法与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公布的经济项目有关。4、以下投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a 在国内有害于国民传统文化和风俗的项目; b 有害人民健康的项目; c 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的项目; d 给国家带来有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质的项目; e生产国际公约认定的有害化学品的工厂或使用化学品企业;f 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g 国外正在试验的、或尚未确定可以使用的技术、药品、用品和可转移的企业;

4、h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或多年生种植业项目;I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项目;j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海洋域捕渔业;k 除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以外、国界和与其他国家边界相连的边境线开始至10英里以内设立的外国投资项目。5、上述第4条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如果确实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尤其是有利于民族地区民众的利益的,委员会在获得联邦政府认可后,可予以批准。6、对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经济、环境和社会有巨大利益的外国投资项目,委员会须经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第三章宗旨7、为了开发国家丰富的资源并使人民充分享用,将富余的资源向国外出售,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为

5、人民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人力资源的发展,发展银行和金融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高等级公路、国与国联结的远程公路建设;使国家电力和能源生产企业、包括现代通讯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均得到发展,使通信网络、国际高等级铁路、航海、航空等运输业、教育界各领域在全国得到全面发展,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第四章基本原则8、依据以下原则投资项目:a 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因财力和技术不完善国家和国民尚无力经营的项目;b 增加就业机会;c 扩大对外出口;d 进口替代产品生产;e 需要大量投资的制造业;f可以获得高级熟练技术和以高级技术带动生产企业的发展;g 有助于巨额投资的生产业和服务

6、业;h 低能耗项目;I 促进地区的发展;j 开发新能源、基础生物新能源及再生性能源;k 发展现代工业;l保护环境;m 有助于信息和技术交流的产业;n 不对国家主权和人民安全造成影响;o 提高国民教育素质;p 发展国际水准的银行和金融业;q 发展为国家和国民提供所需的现代化服务项目;r 保障能源及资源的短期和长期内需。第五章投资形式9、投资可以下列各种形式进行:a 外国人对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进行全额投资;b 外国人与国人或有关政府部门、团体合资;c 以双方同意的某种契约合同方式进行投资。10、a 根据第9条的方式进行投资过程中须: (1)依照现行法律组建公司; (2)如果依照第9条b款项目合作方式

7、进行组建,外国资金和国内资金比例可根据投资双方同意的比例规定; (3)外国人在投资过程中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可根据项目专业规定最低投资额; (4)外国人如果与本国国民合作投资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比例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出申请。 b 根据a款在从事投资项目过程中,在契约合同期限未满前获准停止项目,清理账目时或在契约合同期满清理账目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执行。第六章委员会组建11、a 联邦政府 (1)为了落实本法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工作,组建有一名适当的联邦级人士担任主席、有关政府各部、政府机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士任委员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2)在组建委员会时从委员中任命一位副主席、一位

8、秘书长和一位副秘书长并赋予任务。b 非国家公务员的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批准的工资、经费和奖金。第七章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12、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a 在审理投资申请时要看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4条的基本原则、金融资信情况、经济效益、工业技术和环境保护等要素。b 如果投资者投诉没有充分享受到根据法律应享受的权利,将根据需要予以追究。c申请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冲突。d 六个月一次经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情况。e 便利国内外投资、帮助国内外投资、及时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 f 事先征得联邦政府同意规定投资种类、投资总额和项目期限以及改变以上规定。g为省和邦的经济发展,经联邦政府同意,就

9、获得批准的外国投资项目事宜与有关省和邦政府进行协调。h 如果发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地下有与投资项目合同不相关的、原合同内不包括的自然资源或古文物,委员会要及时处理。I对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是否执行本法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纪律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予执行,须督促其执行,对不执行的须予以追究。j 规定不需要免税和优惠的投资项目。k 完成联邦政府临时赋予的工作。13、委员会的权利如下:a 对认为是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与现行法律无冲突的申请予以必要的审查和接收。b 如果接收申请,须向项目建议人或投资人发放许可证。c 如果有关方面申请延长许可证或合同书期限,或者进行修改,须按照规定予以审查

10、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d 向项目建议人或投资人索要必要的证明。e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投资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中没有附带相关的文件证明或没有遵守许可证中规定的纪律,可下达项目暂缓命令。f 对项目建议人或投资人提出的开户银行予以审批。14、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根据需要组建分会或小组。15、委员会必须及时向联邦政府会议报告工作情况。16、委员会须3个月一次向联邦政府提交已批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第八章投资人的义务和权利17、投资人的义务如下:a 遵守缅甸联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b 投资人按照缅甸国家现行法律组建公司开展活动;c 遵守本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命令指示等;d 对获得租用权或使用

11、权的土地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纪律和合同中的规定使用;e 对许可证批准的土地和建筑,为本项目开展在项目期限内出租给他人、或合作或变更股权和专业,须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f 对获得租用的土地地面地貌或高地形状,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做明显改动;g 对获得租用的土地地面地下与批准项目无关、合同书中不涉及的自然资源或古文物、宝藏,如果发现须及时报告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方可继续在该土地上操作,如果不允许在该土地上操作,准许投资者另选一块土地开展项目。h依照与项目相关的现行法律,不破坏环境;I 如果是外国公司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某个外国人或缅甸公民,须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并交回许可证后方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股权

12、转让登记;j 如果外国公司要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一名外国人或缅甸公民,须事先经委员会批准,方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股权转让登记;k 投资者对本项目有关的先进技术和知识,按照合同逐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移交。18、投资者的权利如下:a 经委员会批准有权依照现行法律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基本物资;b 外国公司可将本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外国人、或缅甸公民、或外国公司、或缅甸公司;c 经委员会批准扩大原申请项目或增加投资;d 依照现行法律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进行探讨并向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e 依照现行法律向委员会申请应享有的权利、或提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追究的述求;f 向委员会提出对已批准、并正在执行的

13、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能力、减少环境污染和享有更多优惠权利的申请;g对于为全国的发展而在经济欠发达和交通联络困难地区进行投资的外资项目,投资人有权享受比第十二章规定的免税期限和优惠期限更优惠的权利。第九章许可证的申请19、如果需要进行外国投资,投资人或项目建议人须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请。20、委员会a 对依照19条递交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在15天内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b 如果接受申请,须在9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1、投资人或项目建议人获得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后,须与有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或个人签署合同,成立投资企业。22、委员会如果接到有关方面的申请,

14、对合同书中的期限或合同条款可依照本法进行增减。第十章保险23、投资人必须在国内有权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规定的保险种类。第十一章职员和工人的任用24、投资人a 在为技术行业安排缅甸工人、技术人员职员时,自项目开始之年起至两年内的比率不得少于25%,第二个两年里的比率不得少于50%,第三个两年里的比例不得少于75%。但是,对于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高技术含量行业,委员会可对时间限制做出适当放宽的调整。b 对根据a款安排的缅甸员工要安排训练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c 对不需要专业技术的岗位只能招聘缅甸员工。d 招聘劳工的工作须由职业与劳工介绍机构、国内职业介绍代理机构或投资人根据计划进行。e

15、 在安排国民劳工、技术人员和职员时,须按照现行劳工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劳工劳资双方须签署劳动合同。f 在按比例安排专业职员时,缅甸员工与外职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其工资不得有差别。25、在批准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须向委员会申请国家颁发的工作证和国内居住证。26、投资人a 在安排职员和工人时要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b 劳动合同中须写明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纪律,最低工资、假日、工休日、超时工资、抚恤金、劳工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障和与劳工有关的其他保证、依照现行劳工法和实施细则应得到的权利等。c 资方之间、劳工之间、劳资之间、劳工与专业人员或职员之间出现的纠纷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进行处理。第十二章免税权和优惠权27、委员会为帮助支持在国内的外国投资项目,须对投资人给予下述免税权或优惠权、或a款中包括的免税权或优惠权。此外,对提出部分享受或全部享受其他免税或优惠申请的,也可予以批准。a 生产企业或服务业在开始商业性投产之年起连续5年免征所得税。此外,对国家有贡献的项目,在投资项目盈利的基础上在一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