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职教育名校名师名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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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职教育名校名师名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职教育名校名师名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名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名工程”以为全面打造浙江中职教育品牌、加快提升中职学校现代化建设水平为目标,“十三五”期间扶持建设50所中职名校、200个名师及名师工作室和200个名专业。通过建设,着力提高我省中职教育育人质量,引领我省中职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职

2、教资源。第三条 “三名工程”建设坚持“省级引导、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地方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第四条 “三名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为主、省级财政支持为辅。同时,鼓励项目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引入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合作办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三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三名工程”的相关工作;(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三)组织专家复

3、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四)按计划组织开展建设方案论证、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第六条 设区市级教育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组织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

4、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所辖学校项目建设总结性报告。第七条 项目学校举办者和项目学校是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学校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将

5、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技工学校应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第八条 “三名工程”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申报、预审、复审、公布等环节。(一)申报。申报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对照申报条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填写项目申报书,制定项目建设规划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二)预审。设区市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申报控制数,统一组织本地遴选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规

6、划书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三)复审。省级复审分两步。一是材料审查。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二是实地核查和现场答辩。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学校进行实地核查或现场答辩。其中名校和名专业实行实地核查,名师实行答辩。(四)公布。复审结束后,拟立项的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介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向社会公布项目学校名单。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立项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项目论证,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项目学校才可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第十条 项目学校按照省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7、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第十一条 “三名工程”有关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起始日期自省教育厅批复项目学校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一)省教育厅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即每年6月底7月初)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暂停项目建设,终止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二)设区

8、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三)项目学校举办者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加强各项资金及政策保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四)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第十三条 在“三名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年度考核未通过或连续两年考核处于后10%;(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地方保障经费无

9、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六)名师及大师因自身某种原因不能继续项目建设的;(七)建设工作转包社会机构来完成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分别授予“浙江省中职名校”“浙江省中职名师(大师)工作室”“浙江省中职名专业”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予以通报,不予挂牌。第十五条 “三名工程”项目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省教育厅视建设名额余缺,适时进行增补。第十六条 检查和验收工作委托浙江省教育评估院执行,具体办法

10、另行制订。第五章 建设资金第十七条 “三名工程”建设资金包括省财政扶持资金、地方财政保障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十八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因素分配法下达,地方财政保障资金和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学校。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第二十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推进课改和现代学徒制试点,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专业、

11、课程和教材体系等。其中名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内涵等;名师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教师培训、课程开发、技术研发、学生技能培训等;名专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实训条件、专业课教师素质提升、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发放福利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项目学校应会同其举办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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