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模拟法庭审判记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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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角色】审判长1、审判员2、被告人2、被害人1、公诉人2、辩护人2、法警2、证人4)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在庭外候审,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

2、活动的行为;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

3、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审判长: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二、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钱小华:我叫钱小华,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月城人,正在上初二,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8号楼201室。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顾小东:我叫顾小东,男,

4、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月城人,高一年级学生,家住月城镇北兆一村6号楼202室。审判长:传被害人到庭。(被害人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被害人:我叫陈洪明,男,1992年8月22出生,汉族,月城人,初二学生,家住月城镇南环路278号。审判长: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钱小华、顾小东:没有。审判长: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钱小华:我是2008年10月19日收到的。顾小东:我是10月20日收到。审判长: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江阴市江海

5、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钱小华委托,江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钱小华辩护;受被告人顾小东委托,江阴市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顾小东辩护。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你们听清楚了吗?钱小华、顾小东: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可以提出

6、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钱小华、顾小东: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钱小华,你是否申请回避?钱小华: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人顾小东,你是否申请回避?顾小东:不申请。三、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站起)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钱小华,男,现年16周岁(生于1992年3月1日),汉族,江阴月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顾小东,男,现年18周岁(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月城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钱小华、顾小

7、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江阴市江海区公安分局调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钱小华、顾小东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钱小华与同向骑车回家的同校学生、即本案被害人陈洪明发生相撞,相撞后,钱小华只因陈洪明说了一句“你不长眼睛啊”便对陈的脸部猛击一拳,致使陈当场受伤并摔倒;而被告人顾小东见陈洪明摔倒爬起后反击,就冷不防从旁边猛踢陈的下身。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两被告人残忍地对陈洪明实施了长达5分钟的殴打、辱骂,致使陈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被害人陈洪明身体存有6处淤伤,

8、左眼致残、视力受损。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两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江阴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钱小华、顾小东:听清楚了。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钱小华、顾小东:一致。审判长:被告人钱小华,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钱小华:我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是他骂了我以后才打了他一拳。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

9、人钱小华进行讯问。公诉人1:被告人钱小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钱小华:听清楚了。公诉人1:被告人钱小华,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打了被害人?钱小华:我当时公诉人1: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钱小华:是。公诉人1:被告人钱小华,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陈洪明。钱小华:因为他骂我公诉人1:所以,你就出手打被害人是不是?钱小华:他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我、威胁我公诉人1: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的?钱小华:当时他骑车从旁边撞过来,把我撞倒在地,等我爬起来时,他不但不赔礼道歉、还骂我“你长眼睛了没有”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大为恼火,一下子就冲了上去打了他一拳。公诉人

10、1:你这一拳打到哪里?钱小华:他的脸。公诉人1:你打人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1:反对。公诉人不应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讽刺、挖苦。审判长: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自己的语气。公诉人1: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脸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的脸受到严重伤害吗?钱小华:没有啊,我当时根本就没想那么多,就是气愤不过就打了他。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1:(转身朝向审判长)即使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接下来大约5分钟时间里,被告人钱小华伙同顾小东一起,用拳打和脚踢方式向陈洪明的身体袭击十多下,导致被害人陈洪明身体6处

11、淤伤,左眼致残、视力受损。很明显,被告钱小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我对被告钱小华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钱小华进行发问。辩护人1:审判长,我需要发问。辩护人1:钱小华同学,你认真看看,事发当时骂你“长眼睛了没有”、并且平时就曾经多次辱骂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钱小华:(指着陈洪明)就是他。辩护人1:钱小华,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辱骂你、威胁你?钱小华:因为他平时不认真完成家庭作业,总是找同学的作业抄袭,有一次,老师调查学生作业情况时,我把他的这个情况跟老师说了。他一直是怀恨在心。辩护人1:你向那位老师反映的?钱小华:何老师,我们班的班主任。辩

12、护人1:那被害人通常是怎样辱骂、威胁你的?钱小华:他骂我“汉奸”、“不得好死”、“给老子小心点”、“当心被车子撞死”等等。辩护人1: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尽量详细地说一遍吗?钱小华:当时我和顾小东一起放学回家,走到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我放慢了车速,突然一辆自行车从后面冲上来,撞到我的右侧,把我撞倒了,我起来一看,是陈洪明,就知道他是故意的,但只要他说句“对不起”,我就不和他计较了,因为我不想和他多纠缠。没想到他脱口就骂了我一句“你没长眼睛啊”好像是我撞了他,我听了后非常愤怒,就挥拳打了他。他也回了我一拳,打在我的肩膀上。这时,与我一起的顾小然从后面踢了他一脚,把他踢倒在地。见他倒下了,我就

13、没继续打,只是说他一句“明明是你撞了我,还骂人”,后来,见顾小东打得太狠了,就劝他不要搞出大事情,不要再打了。辩护人:(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不是出于他的初衷,因此不能算是“故意伤害”。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骂了我的当事人、而且被害人平时就对我当事人进行多次辱骂,因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审判长: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钱小华是故意伤害,辩方说认为不是。那么公诉人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1:我想传两个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陆文军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陆文军。(待法警带陆文军出庭后)证人陆文军,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陆文军:我叫陆文军,今年1

14、7岁,住月城镇蔡庄村。现在月城中学读初三。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陆文军:陈洪明是我小学时候的同班同学。审判长:证人陆文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陆文军: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从书记员处拿保证书,交给证人,待证人签字后,交回书记员转给审判长。)审判长:(看过保证书转交审判员)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1:陆文军同学,9月20日下午放学后,你在回家路上看见了什么?陆文军:看见小学同班同学陈洪明和两个人打架。公诉人1:你能具体说说吗?陆文军:在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口,我看见陈洪明和一个个头稍微矮点的同学撞在一起,两人争吵几句后,矮同学就冲上前打了陈洪明一拳。后来看见矮同学旁边的一位同学也帮助矮同学打陈洪明。公诉人1:你当时所看见的矮同学是谁?陆文军:(指着钱小华)就是他。公诉人1:帮他打陈洪明的同学是谁?陆文军:(指顾小东)是他。公诉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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