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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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查报告篇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容及相关案例解析今年六月份网曝江苏高邮女教师“怀孕审批”事件火热一时,被网友吐槽此规定“太雷人”。然而更雷人的是,如此规定竟是教育界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为了职场生存,女性隐婚、轮流怀孕、排队生子、不敢休满产假?还有多少种“坑妈”方式,令职业女性在做母亲这项最基本的权利面前尴尬不已?案例一: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潘小姐于20XX年10月开始在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潘小姐工资为每月5000元。20XX年8月潘小姐怀孕,广告公司于20XX年1月起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降低工资2500元。20XX年9月和20XX年4月

2、,公司分别两次降低潘小姐工资至1500元。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潘小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潘小姐的申诉请求。潘小姐不服,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广告公司称主张降低工资、调整岗位是经公司集体确定,且经过潘小姐签字认可,符合法定程序。但双方皆认可的员工内部调岗通知显示潘小姐仅表示“同意调岗”。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自20XX年1月降低潘小姐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广告公司主张潘小姐同意调岗便意味着同意调薪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潘小姐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工资差额。律云律师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

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案例二

4、:产检产假哺乳假一个都不能少谭女士是某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XX年底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餐饮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20XX年3月初,谭女士以餐饮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餐饮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按谭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

5、关系经济补偿金。律云律师观点:女职工因为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实践中女职工没有能够享受自己的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要提醒广大女性职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比较重视对于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立法工作,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对于女性职工的法定权利保护意识不足,以及降低人力成本的需要,有意无意的侵害女性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教师、医生、护士、演员、模特、导游等诸多行业,都隐藏着损害职场女性正常生育权的问题。保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知晓权利的存在,为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详解了职场女性在劳动法方面的诸多法定权利,以期破解不法用人单位的不法之举。篇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

8、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

9、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

10、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

11、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12、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13、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

14、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篇三: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摘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15、别规定经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意义 亮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1、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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