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行政化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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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行政化方案篇一: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措施和意见一、营造舆论氛围,巩固改革的民意基础广泛开展讨论和思想交流。以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化问题的密切关注和广泛热议为契机,通过高等教育与学术界知名人士的专业宣讲和大众传媒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场关于大学“去行政化”的专题讨论和思想交锋,并借此时机加强对全社会的“大学启蒙教育”,使社会各阶层对“大学何谓”、“大学何为”、“学术何谓”等大学发展的基本认知问题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术本位等经典的大学理念、大学精神、大学制度与大学文化形成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大学的“去行政化、趋学术化”变革提供或不可缺的民意

2、基础和舆论支持。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异化宣传措施。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其相应的专业培训及同高等教育界专业机构与人士的合作,促进其积极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观念,尊重和遵循教育与学术逻辑,遏止高等教育领域的“工程化”决策思维和“项目化”政策设计,依法治教,减少对大学教育与学术的不当行政干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和普通公众,应通过专业宣讲与媒体传播加强其对大学和学术的理解与认知,使其在高等教育发展相关议题上形成正确的认知。二、加强高等教育行政层面的行政立法,促进高校内部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依据大学教育与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

3、高等教育法等相关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的任务、目标、内容、边界、实现方式及规范要求等,明晰大学举办者与大学管理者的职权范围,确认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与权力,廓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力边界,减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领域的不当行政干预。与此同时,必须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职能,努力实现向行政立法、制定规划、财政拨款、政策支持、质量监控、信息服务等核心职能的聚焦,推动其职能模式由“政府包揽型”向“政府监控型”的转向,实现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由“主导依附型”向“合作伙伴型”的转型

4、。完善有关高校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根本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的运行规律,以现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和颁布符合大学组织属性及运行规律的“大学组织条例”,就大学的领导体制及其运作机制,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基本组织问题作出更明晰的界定,从法制层面进一步确认大学的学术组织属性及其教育与学术本位逻辑,进一步明确大学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机构设置、权力范围及其运行规范,为大学破解“行政主导、学术虚弱”的权力格局与运行趋向提供必要的法制依据。三、加大试点单位的改革力度,为试点单位提供框架性的制度方案设计先行尝试大学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在进

5、行大学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不妨先期指导和推动大学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试验。其具体内容为:大学校长等领导职务实行“校长民选”的制度尝试,以破除校长委任制引发的大学领导层“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畸形责任取向;落实高等教育法关于“教育职员制”的规定,在试点单位试行教育职员制,以遏制大学行政管理系统的主导趋向;适度引入国外的“终身教职制”,以高校学术骨干为基础试行骨干教师的终身教职制,在普通教师中仍然实行教师聘任制,为抬升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提供必要的人事保障。开展教育经费拨付体制方面的专业化改革。在进行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可以尝试建立以专业中介机构为依托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

6、体系。鉴于现行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体制存在着专业性不足、行政色彩浓厚、公平性受质疑、效能不高等问题,可考虑建立兼有组织大学教育学术绩效评估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职能的“半官半民”性的专业中介机构,由其在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直接负责组织省管高校教育学术绩效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以绩效评估结果为依据向各高校拨付财政性教育经费,以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的效率与公平。三、构建、完善并逐步实施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改革举措制定大学章程。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召开全校教师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大学章程,经本校教师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及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颁

7、布实施。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大法”,学校章程应就本校的办学定位与指导思想、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学术与行政管理体系、重要学术与管理职务的产生与监督、学校办学经费的分配原则与程序、学术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教职员工的权力与义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据此规范学校的运行和管理。实行以教授委员会为基础的学系主任/学院院长负责制。在学系/学院的范围内以学术声望和个人品行为标准经基层推荐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骨干组成学系/学院一级的最高权力机构教授委员会,负责学系/学院层面的所有重大事务决策,学院一级的行政执行者学院院长由本级教授委员会和校长共同协商产生,学系一级的行政执行者由本级教

8、授委员会和院长协商产生。建立学校一级独立的学术权力机构及学术决策体系。以学术声望和个人品行为遴选标准,依据学校学科布局与结构确定各学科的代表人数,在全校范围内经基层推荐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骨干组成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全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内部经民主协商产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对全校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制定有关学术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并参与学校学术行政联席会议议决学校的年度预决算。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的财务预决算、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学术研究事宜、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有关教育与学术发展的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并平行于行政管理系统独立运行,其决策结果

9、交由学校行政系统负责执行。建立民主参与机制。在学校一级建立校长领衔的校务会议作为重大行政性校务的议决机构,学术委员会可派代表参与会议,并提出相关建言,会议依民主集中制由校长作出最后决议。遇有类似学校年度预决算等需要学术、行政两大管理系统共同议决的事务,则按实际需要临时召开学术行政联席会议,依学校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经民主协商作出最后决策。建立和实行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类会议的公开旁听制度与决策结果公示制度,推行全方位的校务公开制度和针对学校重要管理职务的民主评议与考篇二:去行政化含义:高校“去行政化”就是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的一种管理模式,同

10、时按照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术发展规律办高校,把高校作为学术性组织而非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高校要突出与重视教授治学、学术至上、大学自治、民主管理等内容。原因:其一,消除高校行政化弊端的迫切要求。高校行政化致使学术权力的生存空间被行政权力所侵犯,权力主体本末倒置,难以实行高校的科学民主管理;高校内部的价值系统倒错,各种行为价值取决于它与行政权力的顺应程度;学术人员地位不高,治学治校的智慧和积极性无法调动;教育资源浪费,大量资源消耗于非教学科研的行政和唯行政行为2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的不断要求大学应该引领社会发展,而不是跟着社会摇摆而失去自我。国内外 100多年的

11、实践表明,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对外是自主办学,对内是学术自由、崇实求是、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创新”这一大学精神的本质。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的破坏和缺失,不断要求高校去行政化。当然,这里的去行政化不是完全脱离国家行政管理的自主办学,而是找到国家对高校的外部行政管理与大学自主办学的“平衡点”3其三,重塑政府、社会、高校关系的必然要求。从政府与高校的关系看,减少行政对高校办学的干预后,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单纯起来,学校要从政府获得公共教育资源只能凭借实力和信誉,学校也将更有活力。从高校与社会的关系看,学校对政府的行政依附是目前高校缺乏个性、缺乏原创精神的重要根源。

12、高校去行政化是对症下药,学校将更像学校,学校的行为准则将从巴结政府(分配性努力)转向尊重市场需要(生产性努力)。因此,只有办好学校才能得到社会尊重。问题:(1)大学办学自主权未能真正落实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权、专业设置权、科研开发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自主管理权,并赋予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力。但是教育部办大学的现实将高等院校作为行政下属,限制了学校自主权,大学办学自主权至今迟迟没能落到实处,高校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

13、济的色彩,仍是按照教育部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办学。2.作为学术组织的高校已经异化我国的高等学校是以政治论为基础确立其地位的,高校的运行无疑带有政治的意味。当前,作为学术组织的高等学校,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异化,失去了学术组织原有的组织架构,更像是一个社会组织机构。必要的官僚制虽然是高校“去行政化”改革的前提,但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下,官僚制的天然局限性并没有被克服,反而发扬光大异化为 “官本位”。高校内部成员关注较多的是个人在组织中如何成长获利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校改革的进行。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学校的整体规模在不断扩大,机构臃肿、行政人员繁杂,高校组织显得更为复杂。3高等教育体制

14、症结难以在短期内消除高校行政化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既有历史的渊源又有现实的根基。因此,高校“去行政化”改革面临的首要困境就是政府部门如何解决自身重新定位的问题。一般来讲,政府部门的定位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高校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是教育部门的权力分配以及大学自治程度问题。具体来讲,改革面临以下困境: 首先,高校 “去行政化”改革在短期内难以找到高校和国家之间的张力,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模糊,若是没有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合作,“去行政化”改革难见成效。其次,改革的道路是旋式的,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革的进程。对策: 怎样“去”高校“去行政化”至少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5、,一是社会治理法制化,二是高校具有独立生存的环境和能力。 现实的选择基于我国的现实,高校“去行政化”需要分步实施。第一步应该从改革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特别是内部管理作风上入手; 第二步要求高校自我发展,大力提升其办学水平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独立生存能力,形成独立生存的内部环境; 第三步需要从政府层面逐步规范教育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服务意识以及与高校生存和发展关联的资源分配机制; 第四步需要从国家层面逐步形成法制环境,创 造高校独立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现阶段,就高校本身而言,“去行政化”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 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

16、,我们所面对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即由“划桨”变为“掌舵”,依法执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在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方面应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法治框架中的高校和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底下,明确界定政府管理大学的职责和权限,政府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都应一清二楚。要努力改变当前政府直接管理高校的单一模式,减少政府对高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证高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二)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出世界一流大学,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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