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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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581-2010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allocated mine monitoring andcontrolling system of coal industry2010 -5-31 发布 2010-1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

2、.0.4、3.1.1、3.1.2、3.2.1、3.4.1(1、2)、3.4.2(1、2、3)、3.4.3、3.4.4(1、2)、3.4.5、3.4.6(1、2)、3.4.7(1、2)、3.4.8、3.4.9(1)、3.4.10、3.4.11、3.4.12、3.4.13(1)、3.4.14、3.4.15、3.4.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会同有关

3、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几十年来矿井监测监控发展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矿井监测监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科研成果,并注意了与相关标准的衔接,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6章,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等。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

4、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政编码:21003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参编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天津中煤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康斯培克环保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刘延杰 孔祥国 于为芹 高

5、建国 吴文彬 向运平 李定明 张云禄 翟访中 郭光钧 薛乃达 王 军 赵 建 王向宏 邱 骏主要审查人员:刘 毅 施佳音 沈 涓 胡家运 付 超 于 旸 魏 臻 石 强 邱求进 陈 权 刘治中 程 磊 鲍巍超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1.0.3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应从我国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

6、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1.0.4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井监测监控设备和系统必须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认证。1.0.5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mine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system由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组成的监控系统。2.0.2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 mine visual monitoring system 具有现场实时图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视频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视

7、煤矿井下、地面生产环节和设备的实时场景,并可实现事故视频报警和联动报警。2.0.3 干线扩展器 trunk line amplifier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中采用总线方式的系统用于信号中继,并向传感器提供电源的设备。2.0.4 全方位球机 omnibearing globe camera 可编程、预置位、遥控或自动变焦、水平360、垂直90旋转的球形摄像机。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3.1 一般规定3.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3.1.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业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3.1.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主机、传

8、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执行器或控制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3.1.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拟量输入、输出的传输处理误差不应大于1.0;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不应大于1.0;2 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s;误码率不应大于;3 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的2倍;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应大于2s。3.1.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接口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现场总线式传输接口至干线扩展器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分站或扩展器至传感器和执行器

9、之间传输距离不应小于2km。3.1.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1 环境温度,0+40;2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3 大气压力,80kPa106kPa;4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3.1.7 国有重点煤矿应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应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3.2 地面中心站装备3.2.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

10、入工作。3.2.2 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要求:1 0.45Mt/a以下矿井宜配备图形机,小、中型电子显示屏或投影仪;2 0.6Mt/a以上的矿井宜配备中、大型电子显示屏或大屏幕显示系统。3.2.3 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3.2.4 当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时,应配备下列设备和网络安全监控软件:1 网络交换机和服务器;2 网管工作站等网络设备;3 防火墙、网闸等网络安全设备;3 访问认证和安全等软件。3.2.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配备数据存储设备;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

11、保存7d以上,其他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保存1a以上。3.2.6 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3.2.7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应配置在矿井调度室内。3.3 传输装备3.3.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系统应配备矿用阻燃电缆或矿用光缆组网。3.3.2 采用分站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可串接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接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应超过4台;被中继器等设备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分站所能接入传感器、控制器的最大容量宜

12、在2、4、8、16、32、64、128中选取。3.3.3 采用总线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接入的干线扩展器或类似产品,宜根据传感器和控制器数量确定。3.3.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等设备,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3.3.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3.4 监控点装备3.4.1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2 采煤工作面应按通风方式,在上隅角配备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3 采煤工作面应配备风速传感器,地温较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

13、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3.4.2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2 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条回风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起,每条回风巷必须配备2台甲烷传感器;3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宜配备风速传感器。3.4.3 当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配备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3.4.4 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

14、下列规定:1 专用配瓦斯巷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2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3 专用排瓦斯巷内应配备风速传感器。3.4.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3.4.6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2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3 掘进工作面应配备风速传感器,地温较高的矿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3.4.7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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