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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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 819号)规定。(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

2、定。二、核定应具备的条件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三、应提交的材料(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其他。四、办理程序(一)州市属以下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

3、业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二)州市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内容。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由省工业和

4、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完成审查、核实等工作,由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起草审批文件,经相关处室会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签批。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二、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

5、州级初步审查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内容: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后,方可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 三、提交审查材料:煤矿技改项目核准,需

6、提交以下资料: (一)煤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请示的文件。主要内容为矿井在整合方案批复中的整合类型、矿区面积、整合技改规模等简要情况说明; (二)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五)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时限:县、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成

7、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核准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行文批复。 三、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州级初步审查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程序内容: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企业初

8、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三、审查提交材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9、。对不在“十一五”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高瓦斯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

10、省级审核时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四、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

11、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内容: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竣工验收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委、环保以及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复。 (二)设计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批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

12、,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项目竣工验收

13、申请。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验收条件: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建、扩建及整合技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安全设施、环保、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工程已建设完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合格; (三)煤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全部形成,经联合试运转后,运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14、要求; (四)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区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能保持正常生产接续; (五)地面生产系统按设计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六)矿井组织机构设置符合生产、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工经过依法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图纸、技术资料等档案完整齐全并具备归档条件。验收审查提交材料: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

15、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案等材料; (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4.井下避灾路线图; 5.井上、下对照图; 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时限: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煤矿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相关证照变更。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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