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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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篇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四十里城子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建立文稿审核台帐。上报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由承办人负责登记、编号,审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有关情况都记录在台帐内。二、受理登记前要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承办人员对送审稿及材料进行核点,应当有送审报告、起草说明、送审文稿及依据材料等。材料不齐的,要求该部门予以补齐,并以补齐日期作为接收日期。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承办人应当自文稿登记、主任同意后,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初审时间的,应报请主任批准。四、完善文稿审核程序。(一)启用文稿审核工作流程单,以记录各环节的重要意见,明确责任。(二

2、)审核中应当就发现的各项问题与起草部门沟通。沟通意见应事先经主任同意。沟通时应尽量将审核出的问题一起与起草部门研究,防止单个问题分别沟通影响效率。沟通时应阐明或书面提示沟通意见不是法制办最后审核意见,防止出现误解。(三)讨论稿应当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视情况可采取发函、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四)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进行会签。根据会签意见,经主任审核同意定稿,加盖法制办印章后,由起草单位提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五、建立文稿审核定期分析制度。每半年都对所审核的文稿进行分析,研究文稿内容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审核工作存在的不足和经验,以指导下一步工作。六、建立规

3、范性文件审核档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承办人将文稿审核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便查阅。七、严格工作纪律和责任。在规范性文件文稿审核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遵守程序,保证时限。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篇二:规范性文件制定 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

4、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则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局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机关法制部

5、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于每年初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拟订,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法制部门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

6、有关参考资料等。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第九条 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征求和听取意见;(三)调研;(四)协调;(五)送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条 法制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第十一条 对直接涉及公

7、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8、,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也不包含批复、会议纪要等内部文种。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编排文号。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第十七条 报送

9、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机关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第十九条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本局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及时予以办理。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予以核实;发现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

10、或者撤销。第二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当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便于公众免费查询、下载。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本局负责,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篇三:

1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

12、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审查范围和标准审查范围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审查标准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四、所需材料

13、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该文件的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五、审查决定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七、监督检查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牡丹江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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