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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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本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电梯井和管道井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般规定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一般规定 消防用水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机械排烟

2、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灯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3、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

4、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

6、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

7、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

8、烧体墙隔开;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9、: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

10、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人/m2,其它场所为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

11、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应设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XX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进深大于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

13、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总储量超过、而不超过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

14、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XX-05-31 01:38:22 PM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建筑设计1 设 计 基 本 规 定11 一 般 规 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

15、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4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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