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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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撤诉文书篇一:行政诉讼撤诉问题与对策行政诉讼撤诉问题与对策【摘要】在探讨行政诉讼撤诉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同时,分析了导致问题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诉讼实践,提出了对应的完善与解决策略。【关键词】行政诉讼;撤诉;对策一、行政诉讼撤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撤诉审查准许制度予以了确定,其本质是对撤诉制度的限制。从立法与具体的执法过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限制撤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持批评态度,认为撤诉是原告自主的选择,是其对自身的处分,人民法院没有权利予以干涉,更加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这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及中立性决定

2、的。其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限制撤诉制度与诉讼自由处分原则相违背。处分原则认为“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起诉、何时以何种方式、针对何种内容、范围和何人进行起诉”这些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身来决定,国家没有权利干涉。这也就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的被动性。只要这个处分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造成损害则不应该加以干预。其二,限制撤诉制度与司法中立原则相违背。根据普通法系,司法中立以及司法公正是建立在其被动性基础之上的。所以,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对应该由诉讼程序启动者原告来决定的,而不是法院。而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由原告、被告、法官构成的三角形结构会因为撤诉制度的限制而被踏破,直接赋予了法院撤诉的审查与决定权,法

3、官成为了整个司法程序的主宰,尤为司法中立、公正的原则。其三,限制撤诉制度不能实现立法目标。限制撤诉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监督虚化,以达到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目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将如此多的责任附加给原告,确实有失偏颇。即使法院不批准撤诉,原告和被告依然可以不参加诉讼,这时法院开庭后将出现既没有被告,也没有原告的局面。(二)导致撤诉制度问题的主要原因导致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与其现实实施相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不但缺乏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同时也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导致人们观念上的落后,不能很好的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传统法律文化与行政体制的影响两个方面:篇二:司法文书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

4、;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写明标题;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原起诉(或上诉)案由,包括原起诉(或上诉)时间、原起诉(或上诉)案件的名称。2正文。叙述撤诉要求和理由,写明提出诉讼的理由、法律依据。3尾部。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申请日期。二、格式:撤诉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撤诉请求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撤诉申请书申请人:A,女,岁,族,本市局退休干部,住本市路楼号。被申请人:B,男,岁,族,本市厂工人,住本市路号,系申请人之子。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对B虐待一案向贵院起

5、诉。现请求撤诉。撤诉请求与理由:(应祥述理由,此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起诉。请予批准。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A年月日篇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撤诉行政法学9行政诉讼的起诉、撤诉20XX-08-29 20:35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予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该店业主李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问:本案以李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药店为原告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药店罚款500元,并退还了2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

6、如何处理?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范围包括哪些答案本案应以私营药店为原告,由业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继续审理;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予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应对原审判决和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解题思路本题重在考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所考内容比较具体、细致,同时又为司

7、法考试之重点,应予重视。本题之设计思路,属于题干中的案情交待十分简单,各个问题又有添加情节的命题类型。此类题目,各问之间较少联系,考生可聚精会神各个击破,依各题情节回答好每一问。但于各个问题而言,因增加了条件,往往又暗藏玄机,因而应慎重对待。法理详解本案中,工商局和卫生局对私营药店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进行处罚,是以该药店为被处罚人,尽管药店出售过期药品可能是在业主李某的授意或许可下进行的,但药店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其业主的名义出售药品,药店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药品卫生管理的相对人,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由其业主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8、见行诉解释第14条第2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经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卫生局为被告;如原告不同意,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但如果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应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见行诉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原告起诉后,如被告将罚款3000元的决定改为罚款500元,并退

9、还了25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裁定准许撤诉;如果确认被告的改变违法,应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参见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

10、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如果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见行诉解释第49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论是因为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还是原告

11、自行申请撤诉,只要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才能准许撤诉。因此,一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即表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免增讼累,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原告因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提不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见行诉解释第36、37条。行诉解释第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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