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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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篇一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

2、可燃易燃物体。 生产车间/部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

3、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4、“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防爆泄压。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

5、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贮运严格

6、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防止氧含量超标。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

7、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防静电放电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使用、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在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易产生静电

8、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贮运设施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充装液氨前,必

9、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物料废液排放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新建项目对电气设

10、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消防设施 厂内的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篇三: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11、,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范围内。3、职责安环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安环部和生产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区等级管理1)在厂区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三级动火制度。2)固定动火区内允许从事焊割、电热刀、滚、冲切作业外,其他一律不准动用明火。(明火是指电焊、气割、喷灯、取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电火花等产生明火作业)3)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

12、,报主管或总工程师批准。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1)距易燃液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设备30米以上。(2)在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易爆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3)室内固定动火区与危险源应隔开,门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要有明显标志,并不准堆放易燃杂物,还应配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5)厂内除固定动火外,其他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根据危险程序分为三级:(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

13、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动火证的审批1)一级动火:一般不准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时,动火证由动火执行单位和生产车间主任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动火单并签字后,经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落实后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2)二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所属车间、部门生产主任审批。在无主区域内动火,动火证由动火者所属车间、部门主任签字后到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审批。3)三级动火:不需办理动火手续,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果需要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事先要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的同意。由新增加长期固定动火点的车间、部门提出正式

14、书面申请,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动火证的办理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必须认真填写动火单,项目齐全,字迹要清楚,按一、二级动火审批签字,送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开具动火证。2)动火证由动火者本人保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3)动火证当日有效。如确实工作需要延长时,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签字同意,否则一律重新办理动火证。动火证的使用1)动火者到动火点,要接受或向该地点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动火点安全措施可靠,落实监护人,方可动火。一级动火批准时间不宜过长。2)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会同该项目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找有关部门批准

15、后方可动火。3)动火证只限申请动火地点一次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任意扩大动火范围。4)在同一地点多次动火时,应单独办理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允许一人动火。5)六级风以上,不准在室外动火。6)由于各企业对动火证的管理和动火审批程序不尽相同,但必须强调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无动火证不准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动火审批程序不健全或无监护人不动火,防止贸然动火发生事故。安全动火1)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2)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气)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入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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