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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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信用证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然而,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本文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这三者的角度分别列出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措施。关键词:L/C 风险 防范 结算 单据Abstract:As a dominant way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ds a

2、re easy to deal with and have comparatively fewer risks, and are glob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However, advantage is often taken of only receipt transaction by lawbreakers in the practice, which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often causes more serious risks to the trade parties; th

3、erefore credit cards with additional soft conditions become popular i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possible risks from the aspects of seller,buyer and bank.Then it states the ways to solve.Keywords: L/C risk prevenion settlement documents一、 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

4、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它把托收方式由进口商履行跟单汇票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履行,这对出口商来说,如期如数收回货款有了更大的保障;而对进口商来说,只有当单据符合L/C条款时他才付款赎单,所以他可以利用L/C条款拉平对进口商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数量进行控制。由于L/C结算方式能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或单据不致落空,同时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所以一般来说它比汇款、托收结算方式更易为进出口双方接受,但是它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仍然有风险。二、信用证各方可能面临的风险与防范1、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一)伪造信用证的防范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伪造L/C进行欺诈,譬如:(1)L/C以电开形

5、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洋核押,同时,通知行回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2)L/C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日后发出的损失亦要有通知行承担。(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叫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将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如果规定有若干赋予开

6、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便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类条款对出口商是很不利的,但由于它们的生效方式表现出来的虚假性和隐蔽性,往往出口商不容易识别而疏于防范,因此而落入货款两空的陷阱,所以人们常把这类条款俗称为“陷阱条款”或“软条款”。一部分开证申请人开立软条款是出于诈骗的目的,这往往是和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情况联系在一起的。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逃避责任,但也有些开证申请人开立软条款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

7、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实际供货人或害怕实际供货人临时毁约。因此利用软条款给自己留有余地,一旦实际供货人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软条款一般有以下几种:(1)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已开出,但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出口商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对未生效信用证条款不够了解,误

8、认为属于银行业务条款,与受益人无关,急忙装货,就会造成损失。有些出口商虽然知道信用证尚未生效,但以为这些条件不难满足,比如对于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出口商可能恩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就开始着手准备发货。而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可能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另外,规定以信用证修改方式才能使信用证真正生效,也是类似的软条款。见下例:(A)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 upon receipt of applic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

9、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a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只有在收到以信用证修改方式通过开证行发来的申请人装运指示,指定装运船名后方能出运)。(2)凭证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条款这类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书为议付单据,但这类软条款却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合适,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这类条款的例子如下:(B) Cargo R

10、eceipt issus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signatories of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in good order, showing the quanitity, value of goods, date of delivery and letter of credit number.(由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发的收货单据上要证明货物符合品质要求,显示

11、货物数量和价值、交货日期及信用证号码,收货单据上的钳子样式须与我方记录一致)。(C) Original L/C amendment through L/C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at samples have been received and quality is accept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开证行发出的正本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人在装运前已收样品,并接受其品质。)这实际上相当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只能单凭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所说的为准,这样的条款无形中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与信用证性质不

12、符。又如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烟火,验了货后是否就接受等等慰问体,都会给出口商造成无法按时装运、结汇的后果。如果受益人预付了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开证申请人可能出于诈骗的目的,对货物品质横加挑剔,或称我方出具的皮纸证书不符合开证行存档的样本,由此而拒绝签发品质证书,或拒绝即使烟火,使信用证逾期而失效。(3)关于货物运输的限制条款在货物装船运输方面常见的软条款有;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竟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规定船舶公司、船名须开证申请人指定;规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烟火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规定受益人必需提供指定船舶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需装

13、上指定船只,等等。这类软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出口方可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极易造成信用证逾期而失效。这类条款的例子如下: (D)Shipping advis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L/C issuing bank records,showing the name of vessel and approving the date of shipment.(由申请人签发的装船通知书,显示船名,证明转运日

14、期,其签字样式必需与开证行留底记录一致)。 (4)似是而非的条款信用证中有些条款或条件看似很普通,也很简单,但如按惯性思维去理解,并据此制单和处理单据,则很可能犯错,并导致开证行拒付。这些似是而非的条款或条件,使得受益人或出口方银行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陷入其中而上当。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首先要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信用证条款应该是根据合同开出的,合同条款规定的严密、无懈可击,并能将各类可能发生时间考虑周全,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会减少;即使开证申请人不按合同要求假如软条款,出口商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反之,如果合同本身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依照合同要求修改,甚至还会被开证申请人

15、职责为拒不履行合同。其次,对于要求出口方预付款项的合同应谨慎签订,如果签订此类合同,也年个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如在审查接受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外预付款项等。再次,对来证要仔细审核,从信用证的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到货物验收环节,需一一审查其中是否含有软条款。一旦发现,立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信用证展期予以弥补。(三)信用证中“提单迳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受益人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然后想船舶公司提货。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提

16、单迳寄开证申请人”或类似条款,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就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着对出口商是极具风险的。如果这是跨国经营的母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交易,采用这类条款信用证,属于授信经营,风险可以控制,否则,出口商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防范这种风险的最简单做法是坚决不接受这种条款的信用证,但由此也可能失去了一次有利可图的贸易机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并不可取。因为从商务角度考虑,开证申请人提出这类条款也是有其合理原因的,主要有两类情况:其一,由于国际航运的发展,货物运输的在途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流程程序太慢,有时货已到港,正本提单却未到开证行,进口商无法赎单提货,致使货物压港,由此而增加额外费用,同时,由于市场变化多端,不能早日提货尽快卖出可能会导致机会损失。其二,开证申请人可能是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特别是在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如大陆香港台湾之间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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