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现场检查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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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检查摘要:随着港航业的不断发展,船舶特别是靠泊港口的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经引起海事部门的重视。由于某些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不完备和责任船员的疏忽大意,大量生活污水在禁止直排区域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水流航道和口岸。恶化港口环境,因此,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成为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关键词:生活污水 处理装置 检查 建议日前,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环保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作为海洋的主要污染之一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其排放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本文结

2、合连云局辖区对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查的实际及近期查处的多起未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的违法案件来阐述船舶生活污水检查的方法,以使我们对船舶生活污水检查执法更切实际,使我们的检查更具成效。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及危害1、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定义的船舶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即通常所说的“黑水”。MEPC.159(55)号决议经修订的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物标准和性能试验导则中定义的“灰水”系指:

3、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并要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试验时,原污水中应考虑可能有的灰水。因此,通常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成能够处理灰水,但并不设置灰水入口。2、船舶生活污水的危害以粪便污水为主的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较多的氮、磷等营养元素,因此在湖泊、河口及海湾等区域船舶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将促进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破坏水体的自净平衡,促使藻类等大量繁殖,在流动缓慢的水域聚集而形成大片的水华或赤潮。而藻类的死亡和腐化又会引起水中溶解氧的大量减少,使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从而恶化区域水环境质量。另外,由于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毒和细菌,其直接排放还将影响水体的卫生学指标,导致疾

4、病的船舶和流行。二、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该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其2004年修正案也于2005年8 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 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生效。1、公约的适用范围(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2)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

5、下的现有船舶。2、公约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配备要求(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或(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3、国内法律、法规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配备及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

6、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问题可以纳入“废弃物”的管理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规定“海域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第5篇第5章中明确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的定义、排放、设备要求及标准

7、排放接头的具体规定。该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4、船舶生活污水IMO排放标准 (1)大肠杆菌(fecal coliform)平均数250个/100ml;(2)悬浮固体(suspended solids)50mg/l; (3)五日生化氧气需求量(BOD5 )50mg/l(非强制)。5、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国国家标准) 排放区域参数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mg/l低于50低于50悬浮物mg/l低于150低于150无明显悬浮固体大肠菌群个/100ml低于250低于250低于1000三、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方法MARPOL附则IV第9条规定了满

8、足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即生化处理法):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指导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经过该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应该符合MEPC.2(VI)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到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其排放标准由新的决议MEPC.159(55)取代的规定。该装置是利用微生物氧化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以使污水净化,船上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所谓活性污泥就是指专门经过培植的好气性微生物群体,在进行生化处理时,在氧气和适当温度条件下,污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就会通过上述细菌的细胞壁为

9、细菌所吸收,而固体则先被吸附在细菌体外,由细菌所分泌的霉分解为溶解性物质,然后再渗入细胞。这样,细菌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而另一部分有机物则被转化为生物体所必须的营养物质,使细胞赖以发育和繁殖。船上常见的ST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消毒池、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生活污水首先进入曝气池,空气由曝气风机供入污水中,借以使空气产生强烈搅动,从而使生活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混合,同时保证好气微生物所需的氧气。经曝气后,污水中的有机物就会被活性污泥消解而转化为CO2 、H2O等无机物,同时生成新的微生物。此后,活性污泥随污水进入

10、沉淀池,沉淀于底部,其中一部分在空气吹搅下由回流管返回曝气池,以补偿活性污泥的流失,而多余部分则定期排放。在沉淀池的上部还有浮渣盘,用以收集浮渣,并借助空气由另一回流管将浮渣送往曝气池。在沉淀池内,澄清的净水从溢流管经加药室流入消毒池杀菌,然后由高低位浮子开关控制的排出泵自动排出舷外。2.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即物理化学处理法):该系统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各项设施,用于在距离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时临时贮存生活污水。它是采用物理、化学的方法,首先使污水固液分离,继而对液体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即可排出舷外或用作为再循环的冲洗水,而分离出的固体则被送到污泥柜或焚烧炉因此,这种系

11、统能够实现“无排放”要求。3.集污柜(也就是贮存处理法):该柜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该柜还应设有能指示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贮存处理是在船上专设粪便贮存舱(柜),将粪便暂存其中,以便排入港口的污水接收设备或污水接收船,或者在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海域时排放入海。除了以上3种处理方法,另外还有电化法、真空处理法、超滤和反渗透法等。但常用的是前述三种方法。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1、相关证书文书有效性的检查确定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有否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每5年需进行换证检验)。该证书中标明了本船配备的生

12、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以表明是属于哪一种处理方式。如属于生化处理,证书中则标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制造厂家名称等,并应备有一份型式认可书和厂家测试报告或检验合格证,以证实该装置是否符合流体的排放标准。2、生活污水系统的监督检查(1)处理措施的配备情况附则IV规定,每艘适用船舶的生活污水系统,至少应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储蓄生活污水的集污舱中的一种,且均应配备标准排放接头。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的,至少应备配备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至接收设施或在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的,至少应设有集污舱;在其他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的,

13、必须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查证书所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型号与实际装置的铭牌是否一致;现有处理设施是否满足船舶实际配员的要求;如船舶配备集污舱应通过测量检查该舱的剩余容量能否满足下航次的需要,以及是否能够通过视觉方式观察集污舱内污水的量;生活污水的通岸接头的连接法兰是否符合国际标准。(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转状况检查重点以常见的生化处理装置为例,主要检查该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以及能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查生活污水转换阀是否已经转换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一侧(即关闭生活污水直通舷外的阀门而开启生活污水进入处理装置的阀门,有的船舶用三通阀进行转换)。从上述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中我们已经知道,该装

14、置应在距离最近陆地12n mile之前就该装换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一侧。由于活性污泥需要不断的氧气供应才能维持生命,所以应检查曝气风机是否处于运行状态,并保持压力在0.1-0.5kg/cm2之间,压力表是否完好。如果风机损坏,允许使用从机舱控制空气接出的经过减压后的空气连接到相应的供气管路上,但轮机长应及时向公司申请了有关备件。消毒柜内有否投入消毒药片。处理装置中通常会有两个加药罐,在说明书中由规定:正常的投药量(通常是氯片)为5g/人/天,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其氯离子的含量应在15ppm之间,如果高于5ppm,则只需要加满一个药罐的1/3即可;如果低于1ppm则应在两个加药罐内加入药片。排放泵的

15、吸入侧阀门的开关位置是否正确。在排放泵吸入侧有三个阀门:分别从曝气池、沉淀池和消毒池吸入、正常情况下,只有消毒池的排出阀处于开启状态,而曝气池和沉淀池的两个出口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这两个阀是在装置停用进行内部冲洗时才打开的。如果在装置运行中,这两个阀门也处于开启状态,就导致了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的生活污水也通过排放泵排放到舷外,同时也导致活性污泥的流失,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沉淀池底部和浮渣盘的回流管(通常是透明的胶管)是否有可见的液体回流(检查人员可用于手电筒进行照射验证)。如果没有,说明管路存在堵塞,需要船员进行内部清理。又是由于船员的不规范使用卫生设施,将部分果皮、瓜壳、茶叶等倒入抽水马桶

16、内导致回流管的堵塞。五、生活污水未按规定排放入海的查处对于生活污水的直排入海的区域,不论是公约还是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其作了严格的规定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粉碎和消毒系统来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化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贮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指定的标准予以批准。对于此类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抓住以下几个要点:1、执法人员首先应该检查该轮是否持有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也就是说执法人员首先要判断船舶是否属于履行生活污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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