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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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篇一: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样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XX)绍柯行审字第142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委托代理人童红平。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建安。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国土罚字(20XX)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坐落在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门台自然村西山地段的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2、庭,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被申请 人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绍县国土罚字(20XX)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

3、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莉- Page 1-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XX)昌审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险峰。 被执行人常金安,男1960年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常金安于20XX年2月1日作出的昌政房补(20XX)第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XX年12月25日受

4、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 的昌政房补(20XX)第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 查期间,因被执行人常金安与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自动 履行了搬迁义务,无需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XX)第8-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马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浙

5、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一共165件)(20XX)湖浔行审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茹伟。 被执行人:倪金泉。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于20XX年4月10日作出浔土资监罚 (20XX)1-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倪金泉未经依法批准,于20XX年1 1月擅自占用和孚镇云东村集体土地137平方米(耕地)建造住宅,该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7平方 米;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

6、用的土地上 新建的房屋27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4月16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于201 3年6月25日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 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倪金泉未自动履行,但本案因客观上的原因 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

7、,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于20XX年4月10日作出浔土资监 罚(20XX)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钢代理审判员 邵钧伟代理审判员 沈 屹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Page 2-书 记 员 金林兵- Page 1-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XX)鄂蔡甸行非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周社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聂绍斌,该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XX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

8、 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办事处土地行政处罚一 案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XX)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XX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 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XX)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发现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XX年4月23日,于20XX年1月7 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自被执行人法定起 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

9、的蔡土资执罚(20XX)第133号行政 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 员 吴桂华篇二:强制执行申请书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强制执行申请书(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京_劳_监字(_)年_号_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执行内容:1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案号、案由、法律依据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简单情况;3

10、需要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附:1申请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2行政机关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一份;3其它有关案件材料。行政机关(印章)_年_月_日: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XX篇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在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11、,质监部门没有被授予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笔者结合有关规定作具体说明,供大家参考。一、当事人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

1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第1日至第180日止。二、当事人只提出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从届满的第2日起至第180日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三、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

13、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一)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仍应执行。质监部门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而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诉讼期间,法院原则上不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最终提起诉讼,质监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实质上是最终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其执行期限适用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期限。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为180日。根据这两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裁决文书的期限是自文书生效之日至18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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