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点.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89992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复议知识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行政复议知识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行政复议知识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行政复议知识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行政复议知识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复议知识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复议知识点.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复议知识点篇一:20XX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诠解:行政复议20XX年一建法规知识点诠解:行政复议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第五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知识点一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知识点二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知识点三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起诉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

4、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起诉;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 内起诉。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 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知识点四 侵权的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5、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

6、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篇二: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xx丨子愚一、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等,但最能体现行政复议特殊性的是有错必纠原则。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

7、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误一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

8、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

9、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以案释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必须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案情介绍】某水电站系1991年6月成立、登记为集体性质的镇办企业。20XX年7月,县国资局作出对水电站资产产权界定的批复,认定其资产为国有资产。水电站不

10、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终审判决确认水电站资产为国有资产。20XX年9月,镇政府发布公告关闭水电站,由清算组接管其资产。水电站不服关闭清算决定,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称镇政府侵犯其企业经营自主权,请求撤销公告。县法院认为镇政府关闭水电站是以出资人身份作出的自主经营决定,不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行为,水电站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水电站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意见,认为水电站的资产于20XX年已被界定为国有资产,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根据县政府同意水电站关闭的批复发布公告,对水电站予以关闭清算,是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

11、行政职权、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以案释法】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的企业经济性质为什么最后认定为国有企业,二是行政机关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行为能否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因此对于“名”为集体而已通过产权界定程序确定“实”为国有的企业,应当根据资产性质视为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

12、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司法裁判的效力高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对企业经济性质的记载不妨碍司法裁判。在司法裁判对企业经济性质作出认定后,可根据需要通过变更登记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所有制形式,反映资产及产权归属,只有公示作用而并无实际确权或权利设定功能,因而将资产属于国有但工商登记为集体的企业视为国有企业体现了企业经济性质与产权归属的一致。所以,本案中企业经济性质应当根据实际产权归属确定,实至名归的认定才能正确处理相关企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需同时具备

13、三个基本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主体应是行政主体;二是职权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属于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为;三是行为要件,即必须要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本案中,行政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属性,行政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属性,恰恰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引发的纷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类诉讼将会增多。这里,通常需要着重把握下列两类问题:一是行政机关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本身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侵犯法

14、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身没有排除不适用于国有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34号)和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的相关规定及内在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作出的分立、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属于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部分典型的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如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

15、令兼并、出售、分立企业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情形要宽泛、复杂得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第一,企业财产权,即企业对其管理的资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二,人事管理权,包括选择管理者及其对职工依法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第三,经营决策权,包括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投资、出售、关闭、解散以及改变经营体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企业管理、经营活动中具体事务的决定权等。一旦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国有企业上述权利的自主行使带来干扰、形成障碍,应当认定为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二是对行政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的界定。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可从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上进行认定。第一,主体的特定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第二,范围的特定性。有关行政机关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行为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制定公司章程,享有资产收益、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否则,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