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婚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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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兰婚姻制度篇一:婚姻法律知识问答婚姻法律知识问答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

2、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登记离婚时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3、(三)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计

4、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2、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也不承认双方有婚姻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特别是早些年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较多,他们长期共同

5、生活,生儿育女,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并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如果绝对地不承认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事实婚姻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司法实践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是不同的。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对于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对

6、于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

7、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又做了新的界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

8、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线,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效力溯及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否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当理解为20XX年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纠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即产生与合法有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

9、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不得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符合20XX年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按照离婚登记方式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3、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婚姻?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只承认一男一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有极个别国家给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如比利时、荷兰、加拿大以及美国的佛蒙特州。篇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婚姻家庭第一章 婚姻的成立第一节 概 说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一)婚姻的成立(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10、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它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变化。(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这里早期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当时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等。1、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2、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3、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4、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5、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

11、物的低下地位。其中,掠夺婚、赠与婚可称为无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可称为有偿婚。(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这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纳采”反映男家遣媒人携带礼品赴女家提亲。“问名”指男家遣媒人查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纳吉”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纳吉”亦称文定,一般均在此时写立婚书。“纳征”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财。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

12、成立。“请期”指男家向女家请以完婚之期;在男家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沦为“告期”。“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归后行“合卺”之礼以示成妻。(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宗教婚盛行于古代各国,许多宗教经典都有关于结婚方式的要求。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四)近现代的共诺婚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即今之荷兰)。所谓选择民事婚,是指依宗教

13、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经上述两种方式而成立的婚姻均为有效。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在确定有无真实的结婚合意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外在的表示,还应注意这种外在的表示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是否一致。目前我国婚姻法仅以受

14、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在我国,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经法定程序认可。结婚的合意不得附以条件和期限,这是由婚姻的宗旨而决定的。(二)须达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是结婚的法定障碍。(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中国古代亲属间的婚姻禁例十分严格,相传西周时

15、已有“同姓不婚”之制。近代的大清刑律禁止同姓同宗者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称谓如下:(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主要是禁止中表婚,即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结婚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三节 结婚程序一、婚约问题(一)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婚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所为之赠与,在原则上以不返还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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