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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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管理制度篇一: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的义务监事和监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2、。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四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

3、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

4、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二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七条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5、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6、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召开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递交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7、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

8、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记录、执行、档案管理篇二:监事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监事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

9、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1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

10、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

11、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一、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二、监

12、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三、监事会的职责

13、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篇三: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

14、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条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三条 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

15、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八条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第九条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第十条 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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