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85205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4.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doc(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制度篇一:质量分析报告制度临颍县质监局质量分析报告制度为有效加强我县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工作,更好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质量分析报告的监督、服务、促进作用,使“质量分析报告”真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制度。一、领导小组组 长:郑 哲副组长:宋 飞 杨建科 李 鹏杨敬宇成 员:张梓楠 谢守业 谢群超 董理兵 杨亚军 贾颍鹤 谷红磊 李晓伟 刘会文领导小组负责对此制度的全面协调、组织、实施。二、主要内容(一)质量分析主要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通过对我县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较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

2、建议和措施。(二)县局各股室有关人员要积极深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基础数据开展比较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分析报告。(三)县质监局对辖区产品质量状况开展阶段性综合分析。(四)对发现的普遍和共性问题,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帮助、指导企业提出对策、措施,改正存在的问题,有效提升整体产品的质量水平。(五)县质监局指派专人负责,质量分析统计人员要努力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更要突出质量分析报告的针对性、代表性、全面性,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真实有力的依据。二一二年三月十日篇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914号 1996年11月27日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第三条 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第四条 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 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

4、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第六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第七条 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

5、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第八条 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第二章 环境监测快报第九条 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第十条 环境监测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并报出,报送范围是:主送上级环境保护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

6、时直接以传送计算机文本方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省、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报出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并应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连续编制各期快报,编报周期由当地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事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国家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环境敏感地区,在污染事故易发期间,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在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文字型环境监测快报,并在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五日内将本次监测快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接到地方监测快报五日内,将有关内容编制成环境监测快报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三章 环境监测

7、季报、月报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监测网基层站、“专业网”基层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网站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环境监测数据型季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二十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型报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三十七个重点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

8、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数据型环境监测季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季度全国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文字型季报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条 各流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五月底和九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十月底前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的数据型监测季报报到组长或副组长单位。其它专业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数据型季报的报送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流域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本流域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季报或期报,并于三月底、六月底、十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

9、平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负责编制近岸海域文字型环境监测期报,并于七月底、十二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枯水期、丰水期监测期报报到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其他专业环境监测网的季报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已开展大气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保护局应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数据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并于次月五日前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编制各有关城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月报,于每月十五日前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四章 环境质量年报、报告书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年报属数据型报告,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

10、员单位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微机有线联网;同时以微机网络有线传输方式,逐级上报环境质量年报。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度的环境质量年报报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专业网”成员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年报报到网络组长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将本地区、本“专业网”年报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第十八条 环境质量报告书属文字型报告。环境质量报告书按内容和管理的需要,分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其形式分为公众版、简本和详本三种。

11、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起始年为一九九一年,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只编详本,在其编写年度不再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和详本的编制,并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五月底完成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各环境监测专业网组长单位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流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并报到网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分别于每年三月底、五月底、六月底之前编写完成上年度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简本、公众版和详本,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应于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

12、年的八月底前,将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亦应于八月底前将全国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五章 污染源监测报告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核实、认可各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状况数据,并将核实后的排污申报数据报到当地环境保护局。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监督监测季报是及时反映当地环境监测站在实施污染物总量核实、抽检、治理设施验收与运行效果检查等各类污染源监督监测基本情况的文字型报告。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季报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及省级环境监测站,并应向有关排污单位展示其监督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

13、、直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污染源排污在前三十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全国重点污染监督监测数据及基本情况汇总后,将排污在前三位的企业监督监测数据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各地方环境监测站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数据型报告汇总编制完成;并报到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中心站负责于当年四月底之前将本辖区国家重点污染源的上一年度数据型报告汇总后报到中国环境

14、监测总站。各“专业网”成员单位,负责于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污染源数据型监测报告报到网络组长单位;网络组长单位于四月十日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本网络所监测范围内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和各流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网络组长单位上报的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于六月底之前,负责编制完成上年度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文字型报告并报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污染源数据型报告上报周期、时间和内容,可由地方和级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另行规定。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写本辖区内污染排污状况文字型年

15、度报告,并于六月底前将上年报告报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第六章 报告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测站的各类监测报告、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有;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监测数据资料的密级划分及解密时间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需要向本制度确定的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和资料时,应当履行以下审批手续:由需求单位向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提交申请报告,写明需求报告、数据、资料的用途、名称和数量。环境监测站填写报告、数据、资料出站报告单,报同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提供。县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不得向本制度确定的报送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直接提供本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的,必须经上级环境保护局核批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