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2003版本使用09第九章节新闻媒介法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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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新闻媒介法务管理,2019/6/20,1,2019/6/20,2,第一节,媒体法务工作概述,2019/6/20,3,一、什么是法务管理 二、法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降低法律风险 (二)护媒体的品牌形象维 (三)节约社会和媒体成本 三、媒体法务管理的基础知识,2019/6/20,4,(一)传媒行政法规的制定机构,2019/6/20,5,(二)主要的传媒行政法规,2019/6/20,6,(三)媒体涉及的法律纠纷风险,2019/6/20,7,第二节,媒体传播的内容 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2019/6/20,8,一、新闻传播活动侵权 二、媒体内容侵权的种类 (一)名誉权 (二)隐私权 (三)肖像

2、权 (四)姓名权、名称权,2019/6/20,9,一、新闻传播活动侵权,主体: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 主观状态:故意&过失 客体: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客观行为:通过大众新闻传播媒介,过错刊载、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2019/6/20,10,二、媒体内容侵权的种类,(一)名誉权 (二)隐私权 (三)肖像权 (四)姓名权、名称权,2019/6/20,11,(一) 名誉权,1名誉和名誉权 2侵权形态及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3)侵权对象指向特定的人或群体; (4)上述行为被不特定的人知晓。 3. 媒体的抗辩事由 (1)被报道人

3、同意; (2)特许权; (3)公正评论与客观报道; (4)被报道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 4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5媒体如何避免侵害名誉权,2019/6/20,12,案例链接: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周末报社,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

4、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南方周末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情况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2019/6/20,13,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法院认为,南方周末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

5、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法院还认为,涉讼文章已删除了可能对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涉讼文章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负面评述,故南方周末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杨勤冀名誉的违法事实。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9/6

6、/20,14,案例链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诉香港壹周刊侵权案,1994年1月21日出版发行的香港壹周刊第202期上发表了该刊记者屈颖妍的一篇文章,题为千里追查七千万元下落,希望工程善款失踪。该文认为,由香港各界筹资募捐以支持希望工程的七千万元善款,由于中国青基会的“疏忽”和“不诚实、不胜任”的管理,导致这笔巨款下落不明。这一报道在香港、内地及海外华人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直接损害了中国青基会的声誉,同时导致香港及海外的捐款急剧下降。 鉴于这种情况,为维护中国青基会的良好声誉,1994年6月27日,中国青基会正式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起诉壹周刊,告壹周刊恶意诽谤希望工程,从而严重损害了希望工

7、程的良好声誉,并要求其赔偿不实报道所带给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的严重损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依据香港法律,经过多次庭审调查,终于在2000年6月20日由钟安德大法官做出判决:1、原诉人即中国青基会胜诉;2、被诉人即香港壹周刊赔偿原诉人损失350万元港币;3、原诉人花费的600万元港币的诉讼费及利息均由被诉人承担。,2019/6/20,15,(二) 隐私权,1. 隐私与隐私权 2.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3. 侵权形态及构成要件: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行为 & 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行为 4. 媒体的抗辩事由 (1)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当事人同意; (3)使无法辨认; (4)避免原稿受到更大损害。

8、,2019/6/20,16,案例链接: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某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的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案外

9、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某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19/6/20,17,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12月29日姜某跳楼自杀死亡后,姜某的网友将姜某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张某系姜某的大学同学。得知姜某死亡后,张某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某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在该网站首页,张某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姜某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

10、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2008年1月10日前后,姜某的博客日记即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张某“北飞的候鸟”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2019/6/20,18,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

11、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12、,2019/6/20,19,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外,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2008年1月11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

13、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2019/6/20,20,(三) 肖像权,肖像权 2. 媒体使用肖像分析 (1)广告中的肖像 (2)新闻报道中的肖像 (3)封面中的肖像 3. 侵权行

14、为及构成要件 4. 媒体的抗辩事由,2019/6/20,21,案例链接: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2004年11月,刘翔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停止使用千期专刊第18版中刘翔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

15、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2019/6/20,22,(四) 姓名权、名称权,1.姓名权和名称权 2.侵权形态,2019/6/20,23,案例链接:毕淑敏诉知音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案,知音杂志社在其2009年第10期(4月上半月版)知音杂志上以毕淑敏的名义发表了题为毕淑敏母子环游世界114天:眺望更高远的人生一文,并随文刊发毕淑敏与其儿子的合影作为插图。毕淑敏称,该文系他人以自己名义撰写,文中有多处失实描述,并以自己口吻负面评价

16、儿子,文章的刊发严重影响自己与家人的正常生活,遂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姓名权以及肖像权为由,向知音杂志社索赔40.1万元。2009年11月,海淀法院判决知音杂志社赔偿毕淑敏各项损失10.1万元。判决后,湖北知音杂志社拒不道歉,毕淑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在2011年06期刊登了道歉信。,2019/6/20,24,第三节,媒体广告经营活动 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2019/6/20,25,一、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二、广告法的主要内容 三、 各类媒体广告的法律规定,2019/6/20,26,一、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一)真实、合法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2019/6/20,27,二、广告法的主要内容,(一)广告活动的主体及资质 (二)广告活动的审查 (三)广告内容的管理 (四)广告的法律责任 1.虚假广告及其法律责任 2.侵权广告及其法律责任 3.违反广告准则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019/6/20,28,案例链接:长江日报社刊登虚假广告侵权赔偿案,1996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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