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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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pdf篇一: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 总则第2章 城市道路设计 一般规定 非机动车车行道 人行道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第3章 建筑物设计 一般规定 出入口 坡道 走道 门 楼梯和台阶 电梯 扶手 地面 旅馆客房及宿舍 厕所及浴室 轮椅席 停车车位第4章 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 基础参数附录二 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 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的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 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 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 则第条 为方便残

2、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 城市道路设计 一般规定第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 表第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非机动车车

3、行道 第条 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的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的规定。最大坡度 表第条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纵坡坡长限制 表第条 人行道的通行纵坡应符合表和的规定。宽度不得小于。 第条 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缘石应有半径不小

4、于的转角;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坡面宽度不得小于;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m。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的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的两侧人行道。坡面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第条 缘石坡道的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第条 缘石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的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的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同侧人行道的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第条 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

5、横道线内的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的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第条 人行横道内的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的平台。 第条 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的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的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的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的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第条 触感块材的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得小于;二、人行横道处的触感块材距缘石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如图;三、在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临时

6、站牌设停步块材。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第条 人行道里侧的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绿化带的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第条 人行道内障碍物的限制一、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二、侵入人行道空间的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的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踏步宽度不得小于;二、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的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

7、道净宽。第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坡度不得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10;二、坡道每升高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的平台;第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走道、坡道及梯道的净高均不得低于。第条 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上安装扶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篇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0 (试行)第三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号表的规定。 建筑物设计内容 表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

8、众设的通路、坡道、人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 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第312条 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 第313条 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第314条 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满足轮椅者、往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第二节 出入口第321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民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

9、梯厅。第322条 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如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323条 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x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24条 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三节 坡 道第331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缥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第332条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每殷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第333条 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

10、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第334条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 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 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38条 亲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的安全挡台,如图338。图338坡道安全挡台第四节 走 道第341条 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图341

11、走遣资度第342条 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的空间,因门开启的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42所示尺寸。图342走道尽端宽度第343条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二、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三、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第344条 走道两侧不得设置突出墙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第344条 走道两侧不得设置突出墙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第五节 门第351条 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第352条 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353条

12、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第354条 公共走道的门洞,其深度超过060m时,门洞的净宽不宜小于110m第六节 楼梯和台阶第361条 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 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 二、梯段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四、踏步面的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 五、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条 供往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台阶 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 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第七节 电 梯第371条 电梯

13、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150调150m。 第372条 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73条 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140x110m。第374条 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的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的标准电梯。第八节 扶 手第381条 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的形状要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382的规定。图382扶手断面第383条 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90m,下层扶手高届为065m。第九节 地 面第391条 室内外通路及坡道的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 第392条 人口处擦鞋垫的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

14、于20rn。 第393条 室外通路及人口处的雨水铁算于的孔洞不得大于20X20rn。第394条 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出入口、踏步的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的地面块材。见附录四。第十节 旅馆客房及宿舍 第3101条 旅馆及宿舍应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第3102条 残疾人客房及宿舍宜靠近低层音位、安全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区。 第3103条 在乘轮椅者的床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50x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104条 该客房及宿舍的门窗、家俱及电气设施等,应考虑残疾人使用尺度和安全要求。见附录三。第十一节 厕所及浴室 第3111条 公共厕所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x150m轮椅回转面积; 二、该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问加以分隔; 三、隔间的门向外开时,隔间内的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x080m,如图3111一3;图3111一3残疾人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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