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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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篇一: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 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

2、行管理。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XX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

3、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第九条 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 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第十二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4、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篇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5、。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四、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五、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质量安全科,由质量安全

6、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七、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八、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九、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附:理赔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A、申请死亡

7、保险金(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2)受益人身份证明(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4)保险费收据B、申请伤残保险金:(1)伤残鉴定证明(2)住院诊断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5)保险费收据(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3、立案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

8、;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4、给付接到保险公司的给付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前来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篇三: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管理制度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及集团公司承接工程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 凡是本公司从事的建设工程,新来工人进场时,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人必须与各班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班组负责人与集团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二、

9、所有工人应按施工所在地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项目部的相关规定。三、 所有进场施工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四、 所有进场施工操作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无传染病、癫痫病和其它身体残疾。所有进场施工人员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带钉易滑鞋进入现场;现场施工需传递材料时,禁止抛掷和随处乱放;现场施工不准抽烟、酗酒,不准打架斗殴、赌博

10、。若发现违反者,将按照50-1000元/人处罚。五、 根据集团公司承接工程施工性质,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大,为避免相关人员遗漏投保,各班组负责人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不记名的方式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的形式为集团公司办理及各班组负责人自行办理,在接到集团公司通知后,相关负责人应在3天内落实保险办理,并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跟踪”管理原则,进行保险办理管理工作 。1、由集团公司办理的,应第一时间将工程相关信息以传真形式,告知集团公司工程部相关办理人员进行办理,出现理赔事故后,应第一时间电话告知集团公司工程部,并按集团公司工程部要求,做好保险理赔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保险

11、理赔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跟踪落实。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经核对原件后须存公司一份。办理保险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仍由各班组负责人自行承担,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在工程产值中扣除;2、由各班组负责人自行办理的,应按集团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保险办理工作,并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传真至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工程完工后,将保险单原件交至集团公司工程部存档,保险理赔工作由分公司或项目部负责跟踪落实。七、 工程承包费用经甲乙双方核算、确认已包含乙方施工现场人员在从事本工程施工至竣工时间段内的劳动保险、建筑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一切险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必须购买的保险,乙方应无条件的为乙方准备进场的所有人员购买上述保险,如乙方不购买前述保险,班组不得安排在本项目内工作,如施工人员出现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八、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医疗费不得少于5万元,身故不得少于20万元。九、 工程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后,必须在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备案,如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的,集团公司将实行强制性办理,费用由各班组负责人双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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