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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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篇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 目的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三: 术语 本规定引用公司质量保证手册中有关术语。四: 职责 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 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

2、程质量事故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实施。 公司工程技术中心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五: 工作程序 公司各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凡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都属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质量问题也是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性质的界定: 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 严重质量事故:由于过失造成下述质量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a) 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纹,强度不足;b) 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c)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重大质量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a)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者;b)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者;c)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

4、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d)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凡已形成的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按照第条执行。 事故的报告 事故报告的时限和流转顺序:a) 一般质量问题: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在五天内书面报告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b)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二天内书面报告公司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在接报当天向公司分管

5、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汇报,并在接报第二天内书面上报该工程受监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c) 严重质量事故,四级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二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并在24小时内由事故发生单位补交书面报告。生产管理部在接到电话一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上报市质监总站,并在48小时内补送书面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d) 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重事故:事故单位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二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及公司经理办公室,并在2 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补交书面报告;生产管理部,经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报告,同时生产管理部以口头或

6、电话形式上报市建管办、市质监总站,并在48小时内补送书面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a)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b) 工程概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造成的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质量事故(含质量问题)发生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生产管理部派员参加。 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公司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

7、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 调查分析会后整理形成书面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分析报告内容:a) 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份的工程情况;b) 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过程、现状;c) 事故原因分析: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d) 事故评估:阐明事故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有何影响;e) 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情况;f) 对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

8、处罚不放过。) 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审批,重大的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整改方案的制定以调查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对原设计有影响者要征得原设计方的同意。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整改的验收 事故整改后必须进行验收。 公司生产管理部、公司二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整改质量进行验收。如涉及安全的整改应会同相关的安全部门协同验收。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事故整改,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进行复验。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质量事故,整改结束后,相关质监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公

9、司生产管理部负责报告相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复验。 质量事故记录管理 由质量事故形成的事故报告,调查分析报告、事故处理整改报告及复验记录等,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存、存档。 上述有关质量事故的记录、报告,由相关单位的质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六: 相关文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记录控制程序SGCC/GSP402-20XXA七: 质量记录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 (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 保存期三年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 (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 保存期三年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 /保存期三年篇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梁场年

10、月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a) 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b) 重大质量事故:指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48号),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工程

11、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调查并提出意见,由铁道部批复;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调查处理。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报到公司一级,2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到集团公司一级,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其中涉及设计问题的还应同时通知勘测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共同参加调查处理。4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无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办理,并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1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擅自处理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梁场年 月篇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质量信息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部。(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三)由于工程质量事故

13、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

14、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2

15、)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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