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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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表格篇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本表由事故处理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保存。篇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 为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20XX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建设(20XX)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制定出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

2、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哈大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四十四条 根据铁道部铁建设(20XX)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一)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二)工程质量二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5万元。(三)工程质量一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四)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分为四级)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至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

3、元至30万元。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至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第四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总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经理部安质部(电话:0417-

4、4899931),总队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经理部安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局安质部和中国中铁哈大铁路工程指挥部安质部。2、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损失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

5、,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4、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现场质量检查整改表2:工程质量事故统计表篇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_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目的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

6、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速*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工作程序(一).各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二).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质量事故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

7、,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四).凡已形成的质量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

8、者,可不按照此条执行。(五).质量事故的报告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建设办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办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青岛市公路局报告,同时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2.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六).事故调查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

9、组织调查分析。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生产管理部派员参加。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分析,并配合上级单位完成调查。公司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建设单位调查如下: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

10、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七).事故处理1.公司内部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

11、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审批,重大的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整改方案的制定以调查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对原设计有影响者要征得原设计方的同意。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建设单位对质量事故处理建设单位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或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

12、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九)整改的验收事故整改后必须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及项目质量部负责对整改质量进行验收。如涉及安全的整改应会同相关的安全部门协同验收。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事故整改,由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牵头,质量部及技术部配合进行复验。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质量事故,整改结束后,相关质监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报,施工单位生产管理部负责报告相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复验。四:质量事故记录管理由质量事故形成的内部及上级部门的事故报告,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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