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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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领导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篇二:党员党员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一、报告对象 :所有党员干部。二、报告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

2、的;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三、报告要求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四、其他注意事项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篇三:领导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

4、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5、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的党组,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

6、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稿2)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

7、级以上干部。第三条 报告的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

8、组报告:(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受理(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六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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