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申辩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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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处罚申辩书篇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建告字20XX第019号)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我司收悉贵局余建告字20XX第019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筑施工。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二、关于“处以罚款”,我司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责令改正到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经济为辅。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

2、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此致新余市建筑业管理局陈述申辩人: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5日篇二: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书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贵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深建罚告知【20XX】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如下:1.本人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NS小区2-171房”的产权是属于HT公司的,本人没有与HT公司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一直以来也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3、,所以未曾拥有过住房,因此也就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贵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规定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

4、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本人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手续处在“网上申请”(仅是提交了资料)的阶段,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已经“获取”:且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权力;该条第一款讲租赁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

5、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理解是已经获得房屋的,其处罚仅为退回原购房款,而罚款也是参照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的三倍来计算,本人还没见过房子谈不上占用,所以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三款是领取货币补贴的,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因此,本人认为:贵局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

6、五十二条作出“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综上所述:就贵局核查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规都是不成立的,目前居住的“南山华泰小区”情况比较特殊、尚存争议,而本人及配偶申购安居房的初衷仅是想在深圳有个自己的房子、安定的小家庭,从未有弄虚作假骗购政府安居房的想法。所以恳请贵局明查事实,尤其要考虑本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与特殊情况,撤销“深建罚告知【20XX】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所有处罚决定。致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辩人:年 月 日篇三: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贵局邳住建告字20XX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悉,就*月*日*项目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毁损,贵局认定的事实和拟行政处罚意见,我公司持有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陈述、申辩如下:一、我公司施工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复,在规划许可的红线内进行。事发地段埋设的燃气管道,无任何警示标牌、标识,相关方面也未予提前告知。二、该段燃气管道距离地面不足30厘米,有违燃气管道铺设深度要求:行车道下不得低于90厘米;非行车道下不得低于60厘米。而我公司当时施工的地沟,只用于疏通地表积水,深度仅20厘米。三、我公司施工前已向燃气公司电话落实,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道,相关负责人明确答复:“没有燃气管网。”四、对本次事故造成的燃气管道毁损,我公司表示遗憾,下一步将继续强化规范施工,但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五、请相关部门责令燃气公司将*项目待开发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尽快设置警示标识或深埋到规范深度,以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专此申辩,请贵局明察事实,明晰事故责任,依法撤回处罚意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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