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防火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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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倍。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 3.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

2、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3. 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3、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 3. 9员工宿舍严

4、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绪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3. 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

5、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 3. 2 (不含注)的规定增加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3. 11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人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 4.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6、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 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注:1乙类厂房与皿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衷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时,应符台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离一面外脸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

7、极限不低于 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坡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 4. 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

8、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 4. 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4. 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

9、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 3. 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3. 4. 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 3. 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 4. 1条的规定确定。3. 4. 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里在城市建成区内。3. 4. 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

10、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机、储油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3. 4. 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 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 4. 1条和第3. 5. 1条的规定。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仓库的防火间距3. 5.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

11、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1的规定。篇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XX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XX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20XX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XX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XX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XX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XX供热工程制图标准GJJ/T78-97建筑模数协调统-标准GDJ2-86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XX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DJ6-862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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