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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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篇一: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经审会工作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促进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原则。工会经费审查是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而建立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所展开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促进工会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三条 经审会工作的基本要求1、每年按时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2、定期审查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和工会会费

2、收入情况并适时开展对工会固定资产的审计;3、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督促工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制定下年度计划;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规、工会财务、经审制度和经审业务知识。5、经审会与工会同时按规定换届改选,经审会负责人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6、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并经常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提供有关信息。第四条 经审会的主要职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对同级和下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与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从而协助同级工

3、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级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使工会的企事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第五条 工会经审的主要工作任务1、 审查同级和下级工会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2、 对下级工会的工会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3、督促同级和下级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4、检查工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6、工

4、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7、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的财产现象进行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建议给予表扬、奖励。第六条 经审会的权力(一)经审会审查监督权1、有权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2、有权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3、有权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预算调整等。未经经审会审查同意、签署和盖章、上级工会应不予受理;4、有权检查工会的有关账表、凭证等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

5、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证;5、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6、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二) 经审会建议权1、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有权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三) 经审会了解情况、反映情况权1、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经审会负责人,有权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会议;经审会委员有权列席

6、同级工会全委会;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有权参加同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2、学习文件,了解情况。对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文件进行学习;3、经审会在审查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以及与同级工会组织发生意见分歧,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第七条 经审会的主要义务1、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2、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防范、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3、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经审会指派的工作任务,参加上级工会经审会安排的业务学习和活动;4、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7、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八条 工作方式。1、按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经审工作;2、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将经审工作计划、会议内容、对工会经费预决算、会费收入、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工会经费计拨上解情况以及问题与建议等内容都要在经审工作台帐上反映,实现工会经审工作整体、动态的管理,做到“一册经审台帐在手,全年经审工作一目了然”。3、结合自身特点,围绕中心、抓住重点、加大经审力度、规范创新制度,履行好经审监督职能。第九条 考核。每年按时参加上级经审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并上报相关资料。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8、印发之日起执行。篇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9、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第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

10、,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织。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

11、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第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一)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三)工会经费专

12、项基金的提取、使用;(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账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

13、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第十四条 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第四章 主要职权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各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14、:(一)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议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见。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

15、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二)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进行专题审查;(三)对基层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四)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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