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67107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7.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doc(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心得体会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法学概论论文姓 名:学 号:专 业: 电子信息工程班 级:09电信指导老师:解 斐 斐20XX年 12 月 8日论新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于这项

2、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 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 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解体,而且还容易引发毁容、伤害、杀人等恶性刑

3、事案 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 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 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 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

4、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 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 量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存续减少婚姻纠纷。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国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由此给 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 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

5、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 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 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 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 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二. 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

6、和中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 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

7、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 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 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 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三.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

8、更强的可操作性:原婚姻法在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 思想指导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对婚姻破裂的认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对离婚观念认识的影响,而造成同一离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审理迥异的司法不公正现象。针对概括式离婚标 准的内在不足与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具体离婚理由,补充确定了例示主义的裁判离婚标准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 司法解释与婚姻法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而且。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与例示条款具有不同的渊源,处于不同的效力层次,这也是一种不协调,需要进 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在坚

9、持原有裁判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将司法解释中的14条进一步斟酌精练,在统一的权 威性立法中列举了4项具体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最后又特列一项“其他导致夫妻篇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分析及感想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主要讲的是:在1984年5月左右在北京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名叫曹秀珍的小女孩儿丢了,她的亲生父母此后费尽心血寻找,而小女孩却在河南被同在那辆公交车上的焦启高夫妇抚养长大,改名焦宁,后来结婚并有三个子女。一天,她实在抑制不住想找到亲生父母的冲动,于是在丈夫的帮助下,通过网上寻亲,恰巧,她的亲生父母在她的弟弟的帮助下也通过此种方法在寻找她,终于

10、,皇天不负有心人,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焦宁终于找到了亲生父母。喜悦、激动的心情还没持续多久,许多麻烦接踵而至,让所有人都陷入了忧虑中从法律层面来看:(一) 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自从6岁那年从那辆公交车上下来后,改变曹秀珍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她一生的命运,和她的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两家的命运。六岁,已经是开始懂事儿的年纪了她去养父母家里,还是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小时候被外公外婆带到乡下抚养,直到 初中后再回到养父母家,在成长的这些年里,不管养父母对她好或者不好,她总会感觉自己是个外人,血缘关系毕竟在那个时候也很注重,她自己也想找到亲生父母,

11、但局限于能力,又怕养父母伤心,所以一直埋藏在心里。但不管怎么说,养父母养大她,给她安排工作,可她的心里多多少少都会有隔阂,这是无法消除的。再说,在那个年代,一般父母也不会考虑那么多,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之类的,健康的养大焦宁,其实在某种方面做得已经不错了。那个特殊的时代,由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烈,养父母最大的错就是没有及时把孩子交到警察局,当时没有这个觉悟也是在情理之中。或许这就是命运吧!但焦宁事后对养父母的冷漠实在是让他们心寒,毕竟几十年养大的恩情还在啊!而且在法律上,焦宁仍有义务为养父母养老送终。(二) 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自然血亲关系。生父曹清红带

12、着秀珍去了北京动物园玩,回火车站的公交车上父女俩阴差阳错的走散了,秀珍又鬼使神差的被焦启高父母当作别人家被遗弃的孩子带回了河南老家,改名为焦宁。此后,焦宁过的还算平静,而曹清红一家却几乎崩溃了,孩子父亲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孩子母亲吃不好睡不好,几乎晕死过去,夫妻俩带着年幼的儿子踏上了寻女之途,工作也顾不上了,连回老家都要走没人的道(感觉连女儿都弄丢了,抬不起头来),因为经常睹物思人,心里难受,后来为了给家人一个好一点的环境,于是举家搬到乌鲁木齐,也因为那边有亲戚照应着,方便些。即使知道找到女儿的几率渺茫,但血浓于水的亲情在曹清红心里一直驱使着他执着的找下去。本来不错的家庭因此受到的打击已经用言语

13、表达,后来的重逢,尽管30多年没见,但仍然感觉一见如故,亲情的力量始终是那么伟大,那么让人敬畏。(三)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自从找到女儿后,欢喜的日子还没过两天,亲生父母就一张状纸把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曹清红始终坚持是养父母拐走了焦宁,要求焦宁改回原来的名字,并让养父母赔偿他们一定的费用,按照曹清红一家和焦宁自身的态度,似乎都默认了这一点。但在焦启高夫妇那边,有当年的收据和人证,以及乡亲们一致的陈词,他们都认为曹清红夫妇的行为只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焦宁不该帮着亲生父母,毕竟养父母还是含辛茹苦的养大了她,此时的焦宁内心也是万分纠结,她已经不敢去面对养父母了,在路上碰到都会视而不见,再加上

14、婆家的不理解,夫妻关系的不和谐,几乎已经让她失去了判断的能力,但她从内心里还是偏向于自己的亲生父母的。然而,再回首,那么多年已经过去了,时光不可能倒流,那辆公交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解释的清楚,与其争辩孰是孰非,还不如珍惜眼前人,亲生父母找到了女儿就应该抓紧剩下的时间来疼她、爱护她,而不是让她陷入两难的境地。生父母要明白当事的情形更可能是孩子的走失而不是人家拐走,并养大了自己的女儿。养父母也要意识到生父母的不易,并认识到自己当时程序上的过失。从生活层面来看:(一) 焦宁的婚姻方面一个存在暴力的家庭是很少能走下去的,之前结婚那么久本来就已经积累了不少矛盾,只是没有遇到什么大事情,双方也都考虑

15、到这个家,于是就平平淡淡的过日子,但是丈夫的冲动、家暴早已在焦宁心中种下了疙瘩。从帮助妻子寻找亲人,能看出他对她的关心,当她找到亲人时,他也为她高兴,但是焦宁找到亲人后联系有点过分频繁,有时儿子放学回来甚至没饭吃;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打官司等事件,这无疑惹怒了丈夫,然后自己挨了打,夫妻关系迅速恶化,还闹了好几次离婚,最后,焦宁失望的跟着亲生父母回呼和浩特去了。实际上,他们夫妻俩并没有做到很好的互相体谅,也并没有很好地静下心来交谈,丈夫有先入为主的观念,由于跟她的养父母一家感情比较好,自然偏向于那边,焦宁其实内心里是相信自己亲生父母的,两个人一言不和,暴躁的丈夫就会通过暴力使矛盾加剧,再加上婆家的煽风点火,其实他们一直认为是焦宁的亲生父母丢弃了焦宁,这无疑使焦宁在这个家里更加压抑,加剧她的自卑,本来焦宁从小经历过这种事,内心一直很敏感,应该需要更多丈夫的体贴关爱,如果双方都不为对方想一想,依旧固执己见的话,家庭破碎恐怕是迟早的事。(二) 焦宁的亲子关系焦宁在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时已经有三个孩子了,最大的已经十六、七岁了,可能是自己小时候走丢的经历让她特别有阴影,使她比较缺乏安全感,并没有很好的担负起一个母亲的责任。在找到亲人后的密切联系甚至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有时候放学回家妈妈却还没做饭;而且之后因为感到受了委屈,丢下孩子直接买了火车票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