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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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

2、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

3、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第六十条(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合理分担。此款条例使得旅游者免去了,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时无人救助无人负责和保护的顾虑。旅游法不仅规范了广泛

4、关注的零负团费、低成本销售等问题,也规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务合同;还规定了旅游市场监管和权利救济,这些都体现了立法者希望营造良好的市场范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二在景区管理和门票这个领域有所突破第四十三条(景区门票管理)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此法解决了部分景区出现的难题,在节假日或周末,根据游客数目的突增,为得到更大

5、利润回报,临时提高价格。或者在游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减少门票所包含的旅游项目,使得游客被迫另行付费游览。法规使得收费项目更明确,游客在游览时就不用担心会产生隐性收费项目,游玩的时候更加尽兴。第六十九条(景区流量控制)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此法使得游客在游览时不会担心所去景点超过最大承载量,但被利益所驱,隐瞒人数,继续接受游客,使游览拥堵或者没办法游览,或者因此造成事故的情况。第九条(旅游资源享用)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

6、用旅游资源的权利。国家鼓励经营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给予便利和优惠。我国景区门票普遍偏高,但是对于特殊人群,几乎没有任何的优惠和便利。在此处旅游法提出这个问题,具有建设性意见,但是因为是鼓励,所以在所起的左右到底有多大,还是个不得而知的问题。关于此点,我觉得应该有一些明确规定才对,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管是国有还是被承包,都应该对于特殊人群有所减免和照顾,毕竟特殊人群的特殊性,使得其旅游受限制,国家应该在此方面的关注有所体现。三对于旅游从业人员的关注不够通篇读完之后,发现整篇法律,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比较多的是一些要求和规定,以及处罚的条例。其中,第三十八条(导游)国家对导游人

7、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里面似乎只有这一天是关于对于导游人员利益的保护,但其实说来,这一条是远远不足以保护我们旅游行业的主要成员导游。也许是因为近年来的报导多数是导游强制游客购物、导游强迫加点、导游打骂游客等负面新闻,所以人们对于导游的印象和看法基本也都是负面的。但是由于之前做过兼职导游和跟一些导游有过交流,才深切体会导游的辛苦和不易。说到强制购物和强迫加点,导游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是因为导游的收入主要还是来自这里,而不是所谓的导游费用。这一点和旅行社的制度有关。即便游客出了足够多的导游费用,但是因为有旅行社的扣除,到导游手

8、里之后就所剩无几,导游为了生计只得强迫旅客。我想要改善旅行社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据我说知,很多导游都不是全职导游。因为全职导游的出团补贴跟兼职导游相差很大,而基本工资又很少,所以很多人选择做兼职导游。而兼职导游,旅行社基本不会给其买保险。但是在旅游途中,导游又是很容易出现事故的。我们都知道,在旅游大巴里,有个位置是导游位,而导游位又是旅游大巴里面最危险的位置。因为这个位置,我们失去生命的导游不在少数。同时,导游的讲解又要在旅途中进行,站立甚至行走在行驶的大巴里,我想大家都知道其危险性。我记得去年有个报导,是说有个惠经的在校兼职导游在下车时,因为还没下好,大巴车就启动离开,使得女生被卷入车轮致死。旅行社会推卸责任,因为其不是全职导游,而又没有购买保险,那兼职导游所出的事故要由谁来负责呢?而且旅途中,什么样的客人都会存在,有时候难免会遇到一些素质不高又暴力的游客,对待导游打骂相加,甚至对其生命威胁。导游应该向谁来寻求帮助?对此,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有提到对这些情况的发生的处理方法,我觉得可以看出其对于导游从业人员本身利益的不重视。我想在保护好导游利益的同时,导游才会给我们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我想每个法律的提出都还是有其好的和不完善的地方,我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一点看法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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