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基建)单位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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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基建)单位会计制度篇一:基建会计制度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

2、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

3、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

4、,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附注

5、: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工程施工”、“施工管理费”、“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自立生产支出”、“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采用实际

6、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包括:()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设备的

7、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篇二:基建会计制度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8、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第二章 会计科目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

9、金类科目xxxx建筑安装工程投资xxxx基建拨款xxxx 设备投资xxxx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xxxx应付工程款xxxx其他投资xxxx其他应付款xxxx交付使用资产xxxx应交税金xxxx固定资产xxxx器材采购xxxx库存材料xxxx材料成本差异xxxx银行存款xzzzz现金zzzzz预付备料款zzzzz预付工程款xxxxx款第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xxx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

10、、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

11、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

12、各种设备。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

13、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

14、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7)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8)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

15、费和工程质量检测费。(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11)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12)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1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14)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计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15)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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