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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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求、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原则时效性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快速响应、积极作答、及时反馈、保质保量。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四条 时效原则1、 “113”原则:简单问题,1小时内答复或解决;一般问题,1天内答复或解决;疑难问题,3天内答复或解决;紧急情况,立即解决。2、 “137”原则:简单问题,1天内解决或答复;一般问题,3天内解决或答复;疑难问题,7天内解决或答复;紧急情况,立即解决。3、 “821”分配原则: 80%员工自行解决的; 20%经理解决存在疑难的; 1

2、0%需要其它部门协助解决的; 原则上各部门100%解决所有事项。4、 优先原则: 首先处理既重要、又紧急的事情; 其次处理不重要,但紧急事情; 再者处理重要,不紧急的投诉; 最后处理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 第5条 部门时效细则1、 公司所有部门均应遵守时效原则,事务分轻重缓急,如遇紧急事件以优先原则处理。2、 事务关联部门少(一个部门)均应以“113”原则为准;3、 事务关联部门多(三个部门以上或涉及到董事长处理)应以“137”原则为准;4、 员工与管理者间应以“821”分配原则为准。第6条 违反处罚1、 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书面检查;2、 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50元;3、 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100元并记警告,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4、 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且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第7条 附则本细则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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