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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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的调研报告篇一: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调研报告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调 研 报 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以下,就我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做一些初浅的探讨。一、我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责任意识偏淡。有的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一岗双责”观

2、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甚至有的片面理解“发展是硬道理”,把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党委是管“大事”的,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部门的事。责任落实过难。有少数部门单位没有很好的与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相结合,使责任制内容空泛,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少数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布臵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所以很难落实到行动上。责任追究偏软。以往一般都是对落实责任制较好的部门单位进行奖励表彰,而对落实责任制较差的单位既未排名也未追究,这样抓责任制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好抓差一个样。同时,责任追究结果未能与干部职务晋升、评先选优、选拔任

3、用等方面严格挂钩,也削弱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效力。监督主体偏难。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导致纪委自身也处于“自刀难削自把”的尴尬境地,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以及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二、我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区委通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

4、责任,实现责任到人,健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结果的运用,有效保证了党委主体责任得到切实落实。细化责任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整个班子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形成合力。每年年初,区委、区政府下发通知,将当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今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从7个方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工作任务、目标、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与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法检两院等总计85个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基层单位与所属单位也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5、建立了分层管理、责任明确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二)严格检查考核。区委制定下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对考核范围、方法步骤、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坚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为必述内容,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导,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也定期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把督导检查情况反馈区委作为评价考核班子的重要依据。年底,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绩效考核同步进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

6、责”和“一案双查”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先奖优、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责任制规定的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手段予以责任追究,并执行干部提拔考核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三)抓好一把手责任。认真履行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召开区委常委会和区四班子联席会议,专门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布臵阶段性重点工作。抓好全区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并要求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做到“六个亲自”,即亲自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亲自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听取党

7、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亲自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亲自阅批群众举报的重要信件,亲自过问党风廉政重大问题、协调重点工作等。对中央及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上级党委、纪委的新要求都组织党委常委会及时学习传达,并督促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三、我区落实监督责任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按照省、市纪委的决策部署,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强化执纪监督问责,突出抓好六个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抓学习培训,着力深化认识形成共识 强化对“三转”精

8、神的学习培训,健全和完善学习制度,通过主要领导专题辅导、机关干部进讲堂、纪检干部全员集中培训、业务知识考试、观看电教片、收听专家讲座和举办研讨交流会等方式,着力解决好上面转下面不转、领导转干部不转、表面转实际不转和想转不会转的问题,不断深化对“三转”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内涵以及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的认识,找准“三转”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做到边学习、边思考,边对照、边谋划,吃透精神,把握实质,推动形成深入落实“三转”的共识与合力,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三转”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抓职能转变,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立足转变职能,强化办案力量,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内设机构

9、,在区纪委新增设纪检监察2室,纪委机关机构设臵和人员配臵进一步向查办案件和纪律检查工作倾斜;严格落实精简议事协调机构要求,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对区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两轮清理,撤销或不再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59个,保留或继续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14个;严格落实纪委书记不再分管除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要篇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存在三不现象亟需重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存在“三不”现象需亟待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该项工作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直指党风廉政建设和

10、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关键。然而,目前基层纪委在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中存在“三不”现象需亟待重视。一是案件查办受制于同级党委“干预”,致使“不敢”报告工作。如,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然而,当前不少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有的腐败分子就利用这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逃脱了惩罚。二是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党委“管制”,致使“不想”报告工作。如,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

11、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重要举措。但是,除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外,纪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由同级党委直接任命,容易造成纪检干部队伍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现象出现。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出现“吃人家饭、端人家碗”,就要“受人家管、跟人家转,何必挑人家的刺,揭人家的短?”现象,导致下级纪委开展各项督查工作时受制于人,打不开局面,向上级汇报工作出现汇报不全面、顾此失彼,甚至“不想”报

12、告工作。三是报告工作渠道“堵塞”,致使“不能”报告工作。目前纪委上下级之间报告工作制度还不健全、不规范,报告工作途径不畅通,影响了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如,下级纪委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只是习惯于半年和年终报一下书面工作总结,或是例行公事将每个月受理的信访数量、立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通过报表上报给上级纪委,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的工作报告机制,致使下级纪委“不能”及时有效报告工作,很多重要工作和阶段性专项工作报告“堵塞”,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基层建议:一是完善案件查办制度。应赋予纪委独立的贪腐案件查办权,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同级党委应当主动自觉回避,支持纪委独立办案。上级纪委应主

13、动加强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直接参加和指导下级纪委查办同级党委成员的贪腐案件,排除和减少同级党委对纪委办案的干扰,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二是完善组织人事制度。下级纪委组成人员应由纪委书记提名,报上级纪委讨论决定并通知下级党委。纪委干部任免实行独立的组织人事制度,能够确保纪委工作不因组织人事关系而受同级党委的影响,干预纪委办案。三是完善财政支持制度。应将纪委“三公”经费和纪委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独立预算列支,由同级政府财政拨付改为上级政府财政拨付,以免“吃人饭嘴软、拿人钱手软”,影响公正查办案件。四是完善报告工作制度。应建立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地监督、检查和指导

14、下级纪委工作。下级纪委书记就向上级纪委进行年度述职,接受上级纪委的考评。纪委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有利于保证各级纪委严格依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纪律监督检查职责,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篇三:请 示 报 告 制 度请 示 报 告 制 度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

15、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考 勤 制 度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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