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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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2010-01-26 11:46:00浏览次数:329文章摘要: 关键词: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80311 【实施日期】 19980311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2、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一)警卫工作需要;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三)治安事件的现场; (四)刑事案件的现场;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六)灾害事故的现场; (七)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八)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

3、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使用警戒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警戒带的使用管理工作。 警戒带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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