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安全行政处罚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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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减轻安全行政处罚的报告篇一:20XX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

4、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亿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XX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

6、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7、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

8、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

9、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10、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11、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篇二:试论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试论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柳宾为了尽可能快速、准确地发现并改正民航企事业单位运营系统存在的缺陷,提高民用航空系统的安全性,航空安全信息报告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安全措施被民航局方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其概括作法是相关单位或人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局方或者单位报告航空安全方面的信息,如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安全隐患等等,使有关

12、单位及时、主动识别危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弥补系统缺陷。为了保障航空安全信息的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民航业界建立了相应的安全信息报告机制,其中,为我们所熟知的就是强制报告系统与自愿报告系统。本文尝试从阐述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种类入手,分析各类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的性质,着重探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与处罚的关系,并提供相关建议,以期安全信息报告机制能够更顺畅、合法地发展。一、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种类根据安全信息报告的主体与对象的不同,我国的安全报告系统大致可分为强制报告系统、自愿报告系统与单位内部报告系统几种形式。1、强制报告系统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8章规定:“各

13、国须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有关现存或潜在安全缺陷的资料。”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系统的建立。我国强制报告系统的主管部门为民航局方,对应的报告人主要为事发相关单位,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了“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396部要求一旦发生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不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必须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及时报告民航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并且396部还规定了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航空安全信息的相关罚则。但是,如果相对人按

14、规定向局方报告了信息,规章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减免行政处罚的措施。2、自愿报告系统由于小的差错或不安全事件不在强制报告之列,而且当事人出于害怕处罚或丢面子等原因可能并不主动去报告局方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为弥补强制报告系统的不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第8章规定了各国在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的同时,建议“各国建立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可能收集不到的资料”。继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之后,我国民航总局于20XX年11月30日发布了管理文件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MD-AS-20XX-02),并由民航学院主持建立了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SCASS)。SCASS的工作目标是通过

15、收集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并消除民航系统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我国民航运输业的安全水平,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了的运行环境缺陷、无意造成违章事件、涉及飞行的困难事件、影响航空安全其中“其他不安全事件”为“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总局专门出台过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咨询通告。的一般性不安全事件等。但SCASS不受理涉及到事故、事故征候、严重差错以及涉及犯罪的事件报告。SCASS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其中非处罚性是指系统受理的报告内容既不作为对报告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其他所涉及人员和涉及单位处罚的依据。然而,正是SCASS系统的非处罚性原则,导致了有关人士对“自愿报告减免处罚”的误解。事实上,SCASS本身并不具有处罚权。由于SCASS是中立的机构,与民航局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也不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因此,SCASS并不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另外,由于SCASS秉承保密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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