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作制度汇编及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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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工作制度汇编及工作流程篇一:区委组织部规章制度汇编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规章制度汇编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编印二四年八月目 录一、机构职责部行政机构图部主要职能部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办公室组织科干部科干部培训科干部监督科老干部管理科基层办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干部人事信息档案中心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关工委二、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办理工作制度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部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宝安党建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文印室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接待工作制度考勤与休假制度三、业务程序组织科一、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程序二、党委换届审批工作程

2、序三、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四、区管党费使用审批工作程序干部科一、区委管理干部任免审批工作程序二、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报批工作程序三、科级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四、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职位分类五、(定岗定员)方案审批工作程序六、录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干部培训科一、宝安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 训经费报销的规定干部监督科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程序二、干部任前公示工作程序三、区委管理干部诫勉工作程序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问题核查工作程序五、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工作程序六、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工作程序七、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程序八、对犯

3、错误干部的管理工作程序九、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审定工作程序十、干部学历(学位)审定管理工作程序十一、干部信访工作程序十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工作程序老干部管理科一、干部离(退)休审批工作程序二、老干部信访工作程序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一、区党代表意见建议的提出和办理程序二、区党代表辞职办理程序干部人事信息档案中心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程序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工作程序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程序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工作程序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工作程序六、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工作程序篇二:规章制度汇编目录赤壁市公务员局规 章制度汇编20XX年度目 录1、考勤

4、制度.12、学习制度.43、办公制度.54、财务管理制度.75、车辆管理制度.96、文明卫生制度.117、调研宣传制度.128、奖惩制度.139、水电管理制度.1410、文印管理制度.151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612、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713、文书档案管理制度.1814、党总支会议制度.2015、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2216、党风廉政建设.24篇三: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制度汇编市XX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制度汇编二八年一月目 录1、市XX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 12、市XX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制度 . 63、市XX局服务承诺制度 . 84、市XX局一次性告知制 . 105、市XX局首办责

5、任制 . 126、市XX局首问责任制 . 147、市XX局公共服务规范用语制度 . 168、市XX局限时办事制 . 19市XX局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XX局公共服务行为规定,是指局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划、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局机关、市土地开发储

6、备中心和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四)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一)严

7、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二)严格按照我局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二)不按照

8、我局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议执行公务;(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九)其他与我局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第七条 局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一次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办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制定公共服务规范用语并将上述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以促进我局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第八条 成立市XX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简称局督查工作小组)及局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督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下属单位应设立本部门的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各科室、单位应指定督查工作负责人、配置督查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可兼职)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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