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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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比较 作者:张晨晟(现任职于天风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策略投资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组合的资管产品成立与管理,曾任职于爱建证券、申万菱信基金。)中国财富管理市场迅速发展,由于中国目前仍属于分业监管,财富管理市场的机构主体与全球其他市场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总体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与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等形式。笔者尝试将从业中相继从事的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模式进行梳理比较,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地产品与服务。1概念梳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

2、同时为多个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专户: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或特定的多个客户管理资产的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总结: 为方便券商资管及基金专户开展业务,两者设立产品均采取备案制,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原备案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现统一改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在产品成立的便捷度上,券商资管与基金专户不相上

3、下。2资产形式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为货币资金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法规中为明确具体资产形式,但就法规上下文理解,应为货币资金。总结: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但目前市场上普遍接受及采用的仍是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对券商资管而言,目前均不具备优势。 3准入门槛及设立条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对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要求为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

4、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少于2人,募集资金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不大于50亿人民币。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其中,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

5、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单个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总结: 对单一客户而言,券商资管产品的起点较低,更能吸引低净值客户。然后,在实际操作中,券商资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仍会约定客户的初始委托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而对多个客户的产品而言,基金专户则更具有优势,其对客户自身的资产并无要求,更能吸引投资者。且在投资者数量上,基金专户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并不受限制,便于做大单个产品的规模。对单一客户而言,券商

6、资管产品的起点较低,更能吸引低净值客户。然后,在实际操作中,券商资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仍会约定客户的初始委托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产品规模方面,无论券商资管产品还是基金专户产品,均要受到初始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及产品规模不超过50亿人民币的限制。4投资范围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集合资

7、产管理业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未通过

8、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总结: 券商资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没有投资范围,以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为主。各类非标资产、股票定增、股权质押、委托贷款均可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进行操作。但与银行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于受制于证券开户的影响,因此不能投资于权益类的标的。 在投资范围上,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远小于券商资管。券商资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也基本涵盖了所有投资标的,特别列示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操作模式。而基金专户的投资面较为

9、狭小,仅为标准化产品。而基金专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略微弥补了这一缺点。虽然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内并未列示其可投资于券商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计划或信托计划,但有不少基金专户仍选择了投资于上述计划,监管层也并未提出异议,算是一种默许。5关联交易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

10、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基金专户:未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总结: 定向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均明确表示,可投资本公司发行的证券,但需在事前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后告知委托人并想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指资产产品投资于证券公司或关联公司发行的证券。基金公司没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不存在该类关联交易。6产品备案券商资管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

11、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 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

12、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总结:为方便券商资管及基金专户开展业务,两者设立产品均采取备案制,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原备案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现统一改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在产品成立的便捷度上,券商资管与基金专户不相上下。7其他投资限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

13、的20%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专户: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资产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

14、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总结: 申购新股的条款对于基金专户产品显得更为有优势,主要体现在申报金额上会大幅高于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的限制为不超过总资产,券商资管计划则为不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但随着新的新股申购方式的推出,新股申购时不用再预先缴纳定金,基金专户的优势也随之不复存在。这一规则日后是否会更改值得商榷。 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参照集合计划投资者不少于2人这条。证券公司在成立小集合产品时,具有明显优势,可快速在定向资管产品与集合资管产品间相互转化。而基金专户并未提及这条,一般操作中,也没有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产品的先例。 券商资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于回购融资比例没有限制,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40%的回购比例限制,不利于集合计划放杠杆。基金专户在这方面没有限制,有利于做大产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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