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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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检验制度篇一:20XX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20XX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

2、、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

4、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

5、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

6、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

7、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

8、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篇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60-10-1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文号:20XX年11月9日交通部交海发20XX5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内

9、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

10、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 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船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第八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

11、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计时,申请建造检验;(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第九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工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作业前检验;(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条 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称“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发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

12、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复重进行。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一)制造集装箱中,申请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事实上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

13、申请临时检验。第十三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第三章 船舶检验机构第十四条 船船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第十五条 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如该机构继续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应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复

14、核。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接受中国海事局的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对该机构的法定检验授权:(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二)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三)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怍费标准的;(四)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六)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第十七条 外国验船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交通部外国船舶检

15、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交通部令第33号)进行管理。第四章 船舶检验人员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下称“验船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第二十条 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第二十一条 验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适任证书处分:(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二)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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