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顺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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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顺序篇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五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1篇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若有不妥之处望大家留下宝贵意见或建议,谢谢!一、简易程序文书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1、编号:陕交罚字N0:030000001(第联)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今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为:陕交罚字N0:030000001,编号中包括

2、咸阳市代码,区、县代码,及本处罚决定书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栏分为对公民个人处罚和对法人(组织)处罚两栏。(1)、对公民个人处罚的,要填写公民的姓名、证件号、地址、性别、年龄。其中姓名是指车主的姓名。实践中执法人员误解为驾驶员应对车辆违法承担责任,直接填写驾驶员的姓名进行处罚,造成被处罚主体错误。因驾驶人员与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他仅就民事问题与车主之间发生关系,对外不承担车辆运行中与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的任何关系。(2)、对法人的处罚,要填写法人栏目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等内容。实践中,许多车是假冒车辆,很难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法定人、电话、邮编填不清楚,

3、不影响整个执法行为的效力。但法人的名称和地址要设法弄清楚,填准确,这涉及被处罚主体是否正确,涉及到是否能准确地进行送达。3、违法事实:违法事实部分要填明处罚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的内容要填写的具体准确,如一个体汽车陕D-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不能仅填写“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而应填写“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违法事实部分应包括事实、违反的义务条款,有的案件还要填上证据部分。现在有的执法文书仅填写“欠费”、“无证营运”、“ 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等字样,从这些文书中不能断定当事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程序。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

4、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原则问题,要特别注意,在事实部分进行审查。4、处罚依据:填写具体的法律条款项。不能简单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交通部5号令”等内容,在填写时一定要将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程,以及具体的条、款、项等明确无误地列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5、处罚内容:处罚决定中要简明,准确填写具体的罚种和幅度。如罚款,要写多少元钱,没收非法所得要填写应没收的具体金额。不得简单写“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禁止不具体处罚而仅填写补交规费或滞纳金等内容,否则等于宣布没有进行实际处罚,导致此次处罚无效。6、执法人员签字、交通行政处罚机关盖章

5、:执法人员签字:所签字的名字要与执法证件一致;两个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字,禁止代签行为;执法证件号码不可以省略。如: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XXX同志的执法证号是:D00190。在执法过程中就要填全。7、实践中应当避免发生的问题:一是代签,由一个执法人员填写两个执法人员的名字;二是执法文书使用的名字与执法证件上的名字不符;三是不填写执法证号。8、告知事项: 如果需要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在第一项告知事项中,填明要去接受处罚的部门。如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如果仅是罚款的,应在第二项告知事项中填明缴纳罚款的部门或银行。

6、在第四项告知事项中应填明上级复议机关,目前规定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人民政府”。如咸阳市交通局和咸阳市人民政府。9、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当场执行的应在()内打“”予以确认。10、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应在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字。当事人签字是对执法活动的认可行为,应争取让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如果是驾驶人员代替车主签字,就注明其与车主关系。11、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样表见附件(一)。附件(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陕交罚字N0:030000001(第联)厅(局)监制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1、姓名或单位: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2、

7、处罚决定书号码: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陕交罚字N0:030000001。3、“当事人因违反_的规定,决定处以”: 此处“_”部分应如实填写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的具体法律条款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关于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规定”。4、“罚款计人民币(大写): ¥: ” :准确清晰的填写具体的罚款金额。“(大写)”处填写汉语的大写金额,即“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角、分”;“¥: ”处填写与大写金额相对应的小写金额。5、备注:备注应当填写当事人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或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在处罚收据

8、上签字是当事人对于罚款的确认,不能忽略。6、收款人及年月日:填写收款人的姓名和收款年月日。7、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一式四联,第二联应当和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同出具给当事人。8、样表见附件(二)。附件(二):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No:收款人: 年 月日二、一般程序文书 (一)、 询问笔录1、时间:笔录中的“时间”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的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某车主20XX年元月至三月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于4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被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管人员查获。在询问笔录的时间栏内应填写“20XX年4月30日10时30分”。询问时间应包括年、月、日、时、分。2、地点:

9、笔录中的“地点”,是指具体询问工作的地点,既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也非违法行为被查获地点。当然,三者重合者除外。询问地点要填写具体,如在312国道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道班处对司机的询问笔录,其询问地点,就不能简单地填“312国道”、“312”、“咸阳市秦都区”、“双照”等不具体的概念,应当填“312国道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道班”。3、询问人:指直接参与询问活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询问必须是两个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名执法人员代行两名执法人员的权利,代替他人签名,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4、记录人:记录人可以由询问人员兼任,也可以另选人承担此项任务。5、被询问人:被询问人范围很

10、广,可以是车主、司机、证人或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非常重要。如果是车主就填“本案当事人”。如果是车主所雇司机,就填“本车驾驶员或车主雇员”,如果是其他证人,就填“见证人”。如果车主是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根据需要对该单位职工进行询问,就填清楚该职工的职务。总之,所填内容以能表明与案件关系为宜。篇三:21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

11、注案号。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XX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XX10号。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注释:按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需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文书,属委托执法的港航类应使用“交通局(委)行政处罚专用章”,属法规授权的海事、船检类应使用“地方海事局(处)”印章。)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

12、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第十八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一)“案件”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

13、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注释: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14、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 (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

15、括号标记。第二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一)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等内容;(二)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三)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五条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一)先行登记保存得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三)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四)当事人应当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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