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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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利用制度篇一:第一条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件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利用档案一般在阅览室查阅,借出利用须经领导批准。向外单位提供会计档案。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按期归还。第三条 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圈点、勾画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文件。第四条 利用者必须保守档案及机密,具体事项按档案保密制度执行。第五条 严禁在档案阅览室内吸烟。第六条 破损档案一律以复印件提供利用,凡有复印件

2、、缩微品的珍贵档案,除有特殊原因,并经领导批准者外,不提供原件。 底图档案除修改、送晒外,概不外借。第七条 利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必须当面严格检查核对,如发现与原卷不符,须酌情处理。第八条 档案室应注意搜集档案利用效果反馈信息,不断总结开发利用档案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二:档案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二、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为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三、档案库房设施符合“八防”的

3、要求,要安装铁门(防盗门)铁窗,凡遇重大节假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五、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六、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在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七、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外出开会、参观、学习、游览、探亲、访友和办私事,如确因工作需要,须

4、经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指定专人保管。八、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该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九、定期进行保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的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十、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对于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一、本单位档案权限于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利用,凡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查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将利用结果及时向档案室反馈,任何人不得例外。二、外单位来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查阅人员的身份和问清查阅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三、查阅档案人员应在阅文室、保密室内查阅,并保持安静、卫生、不得在室内

5、吸烟、喝水,以防损坏档案。四、查阅秘密文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五、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延长时间需办理续借阅手续,最多不得超过7天,借用份数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份。六、借阅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乱写乱画,不得转借和影印、复制、拆换、涂改及污损,违者必究。七、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仔细检查、并做好归还记录。借阅档案未还人员若要长期离岗必须在离岗前,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以利保管和利用。八、凡遇节假日和特殊情况,档案室有权随时收回借出的档案,材料,以利安全保密等工作。九、凡在借阅档案过程中,造成案卷散失,污损或拒不归还者。应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严肃

6、处理。十、复制、抄录档案资料,要经领导批准,抄录复制的档案由档案员核对无误,加盖公章,方可有效。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一、成立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机关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档案人员及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二、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三、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填好销毁清册,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报送有关档案部门备案,然后方可销毁。四、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或文件材料,重新鉴定后,确有保管利用价值需要延长保管期

7、限的,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算起。五、经过鉴定,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要重新组卷,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档案部门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责成有关部室或责任人负责修改、补充。六、销毁档案时,监销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以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实,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篇三: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一、本局人员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局主管领导审批,进行登记

8、后,方可查阅。二、借阅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抄录、复印和拍照,因工作需要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相关业务科室和办公室主任批准。三、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月,并按时归还。如确需继续使用者,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机密和声响档案一律不得借阅。四、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严禁在案卷上勾画、涂改,不得污损、抽页、拆卷、转借及遗失,并应对所借案卷内容注意保密,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档案法追究责任。五、归还档案时借阅人员应向档案工作人员反馈利用效果。 档案工作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制度。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各门类档案、资料,监督和指

9、导机关各科室的立卷、归档工作。三、熟悉所保管档案情况,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及时准确的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和审计工作服务。四、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负责档案资料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五、对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档案部门。六、按照有关规定对保管的档案定期鉴定和销毁,并向县档案馆做好档案移交工作。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及审计工作保密规定,带头遵纪守法、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档案保密安全。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不私自复制档案材料。三、借阅档案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

10、泄露查阅案卷的内容。四、确应需要查阅机密档案,必须由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在档案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五、机密档案要妥善保管,加强保密措施,发现丢失、泄密等问题,要立即报告,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一、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保存期满的各类档案按时组织鉴定、销毁。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局长领导下,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办公室主任、档案工作人员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三、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许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四、销毁的档案须在案卷目录中注明,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一、档案库房是存放档案的重要场所,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虫、放光、防潮、防高温、防尘、防鼠及声像、电子档案的防磁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二、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三、库房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做好温湿度记录并随时予以调节,以便档案的长期保管。四、案卷排列规范,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永长短的办法摆放整齐,便于查找利用。五、对库藏的档案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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