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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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和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等多种方式投资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第三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广元市“十三五”工业布局规划培育发展的产业项目、三江新区规划范围内招引的产业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第二章 产业发展方向第

2、四条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一)大力发展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清洁能源化工、机械电子、新材料五大特色优势产业,突破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产业。(二)鼓励生态康养、医养结合、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加快发展。(三)鼓励利用山河、林地、田园等自然禀赋功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家居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等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四)鼓励创新创业、创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 优惠政策第五条 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

3、围。依法落实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贫捐赠、扶贫就业创业等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凡公布取消、停征、合并、降低标准收费的,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执行;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人防易地建设费实行清单之外“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清单之外“零收费”政策。第六条 奖励政策(一)建立重大项目引进激励机制。设立规模适度的专项资金(基金),采取投资补贴、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激励、作价入股、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对招引重大产业

4、项目进行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的,按其投产当年对当地财力贡献,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100%,第三至第五年50%。投资额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支持。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自身财力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对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予以支持。(二)鼓励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

5、创业。对认定为市级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的由市财政补助50万元。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好的企业家、致富带头人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对新招用毕业2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三)鼓励技术创新。加强对创新平台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

6、平台,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省创新型企业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的补助。(四)鼓励大众创业。对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创业青年或团队,

7、实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贴,对创新创业平台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免费孵化服务并给予场租优惠的,按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孵化补贴。对申报国、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全市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10万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省级孵化器除争取省级支持外,给予20万3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五)鼓励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创建的五星级饭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等国家级旅游品牌,自获得批文起至复核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复核合格后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50%奖励。第七条 总部经济发展政策鼓励发展总部(

8、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研发、销售、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基地)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支持。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对当地财力贡献,由受益财政在前两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 100%进行奖励,后三年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 50%进行奖励;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才,按照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予以奖励和支持。总部企业在广元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总部经济项目,经市投促委审定报市

9、政府同意后,另行予以扶持。第八条 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整合上级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实现自营出口、生产型外贸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贸易型企业发挥综合服务作用、外贸企业做大做强等方面按照七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通过的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加强出口型终端制造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世界500强的引进力度,支持外企增资,通过外资并购、股权投资等创新外资方式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凡引进外商在我市投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各类项目,按每1美元奖励0.03元

10、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第一引资人或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一)提高服务业专项资金额度,支持自主创新、品牌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科技信息、教育等服务业集聚建设。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商贸流通、供销、邮政、快递企业在贫困地区设立服务网点给予支持和补助。(二)对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

11、加各类资格条件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入库的服务业限上企业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三)开放健康服务业市场。简化工商注册、执业登记、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加强健康服务业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四)积极拓展市场消费规模。继续

12、落实广元市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单位做大做强奖励办法。落实省对“川货全国行”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参展企业的补助政策,对在西北地区部分城市开展“广元造”产品专场推介促销活动,组织“迎春购物月”、国庆、春节长假大规模促销活动的企业补助宣传经费1万元。第四章 要素支持政策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企业用工政策(一)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到广元创新创业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士及首席科学家、国省“”入选者、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六类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每月分别发放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

13、500元的工作补助,发放期限为5年。对通过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同时,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会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根据配偶意愿随调,适当安排职位或岗位。(二)企业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其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人才办初审,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审定,同级财政资助30%的安家补助。(三)对与地方重点支柱产业发展关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定单式”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14、实行对企业直接补贴;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岗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直接补贴。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四)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9%,将全市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第十一条 投资与融资政策(一)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支持在四板、新三板挂牌或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以及通过债券发行等方式实现直接

15、融资。优惠政策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1716号)文件执行。(二)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间接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审批程序,推行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提供更加灵活的担保形式和续贷方式,加大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第十二条 用地保障政策(一)对重大产业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局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对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及省市重点引进的企业项目用地的特殊优惠措施,采用“一事一议”的方

16、式给予支持。(二)鼓励园区盘活存量土地,对集中规划修建二层及多层厂房用地的园区和已取得建设用地上增加厂房面积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三)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年、20年、30年。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规定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四)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五)产业用地可根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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