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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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汇编篇一:北京市律师职业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发布日期:20XX-6-16执行日期:20XX-6-20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三章 执业开始第四章 执业组织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六章 执业范围第七章 执业推广第八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九章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十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十一章 执业处分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第二条 定义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

2、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四条 效力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 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第五条 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第六条 准则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第七条 准则3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第八条 准则4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

3、人隐私。第九条 准则5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十条 准则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第十一条 准则7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执业开始第十二条 律师资格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实习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第十四条 执业证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第十七条 执业宣誓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第四章 执业组织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九条 委托关系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律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及时与委托人协

5、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第二十一条 困难和风险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十二条 纠纷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第二十四条 合伙律师责任1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责任2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合伙律师、律师有义

6、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六章 执业范围第二十八条 执业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第二十九条 执业范围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十条 执业范围3接受刑事案件范围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

7、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十一条 执业范围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三十二条 执业范围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第三十三条 执业范围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三十四条 执业范围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十五条 执业范围8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七章 执业推广第三十六条 简介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三十七条 文字作品律师可以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普及法律

8、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第三十八条 研讨会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第三十九条 公益活动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第四十条 广告禁止内容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第四十一条 推广禁止的行为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第八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四十

9、二条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第四十三条 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第四十四条 委托禁止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第四十五条 利益冲突概念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

10、的利益的情形。第四十六条 利益冲突查证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十七条 避免利益冲突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篇二: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中,有一类相似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本会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通常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

11、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涉及这些企业法律地位、主体或者个人所持技术的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等表述,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该代表处均人去楼空。为提高广大律师的警惕,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本会特发布此指引,希望广大律师遵照执行:1、凡涉及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律师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所以律师必须确认委托人为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律师费,除非融资方在可自由选择

12、律师和事务所的前提下主动表明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为由前来洽谈委托事宜的,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凡涉及类似投融资业务时,如果融资方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律师必须向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4、严格禁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案件介绍人、中间人、指定人支付律师费回扣、分成、分账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篇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交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一、会费交纳依

13、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二、会费交纳时间每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交纳。三、会费交纳标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1、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449人的,团体会费为5000元;(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0人以上(含本数)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

14、京分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3、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3人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团体会费。(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XX元;2、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3、自20XX年4月10日起,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以下简称“一免两减政策”);律师享受“一免两减政策”后全额交纳个人会员会费计算方式假设一位实习期满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发证日期是20XX年10月,按照北京律协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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